为了进一步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2008年度石林县制度创新的要求,结合石林县的实际,制定了《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并经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分为6章共30条,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承办、督查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今后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