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2005〕9号和省委〔2003〕8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工作,进一步增强市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丰富代表活动的内涵,提升代表履职的水平,建立代表履职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一)每季度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每一位市人大代表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代表小组的通知要求,积极主动地参加每季度的代表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并根据活动内容安排,事先做好调查研究,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和义务。
(二)每季度参加一次调研
每一位市人大代表每季度要参加一次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活动,或参加一次本单位组织的调研,代表也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代表,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
(三)每季度联系一次人民群众
每一位市人大代表要有联系人民群众的计划,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到基层,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可以采取调研、走访市民、召开座谈会、接听人民群众电话、收集代表信箱中的群众来信等方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四)每季度提出一条建设性意见
每一位市人大代表要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民情民意调查,每季度提出一条建设性意见,协助“一府两院” 推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