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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09-07-03 00:00

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石林县人大法工委 赵 景 文

法院文化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提出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的事,比公安文化、检察文化的“出世”要晚得多,但法院文化却一直存在并且发展着,概念的提出无非意味着一种现象存在的独立性。尽管法院文化的理论研究起步晚,但一“问世”,便引起了各级法院、广大法官的强烈关注和共鸣。现如今,通过文化建设来提高法院群体素质的主张已得到了司法界和学术界的普遍认同,甚至在一些地方,掀起了“文化建院”的热潮,法院文化建设成了一个极富学术价值与时代气息的问题。但是,通观各地法院在文化建设上的做法,总感到在同一命题下的运作模式多不一样,甚至有点“各敲各打”的味道。如何结合法院文化的特点,选择一条切合实际的路子开展法院文化建设,是事关法院长远发展的一个战略性问题,也是笔者近年来一直思考的一个课题。本文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法院文化识别及培育方向选择

(一)不同视角下的法院文化

近年来法院系统开展的文化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关于“文化”的提法、称谓,常见的有法院文化、法官文化、司法文化、审判文化、诉讼文化等。相对而言,以山东法院为代表提出的“法院文化”概念、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代表提出的“法官文化”概念和以河南法院为代表提出的“审判文化”概念影响较大,这些法院对文化建设的倡导、研究和实践较早,也都见了明显成效。其中,山东又以滕州市人民法院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为代表。滕州市人民法院长期致力于法院文化的研究和探索,并把“树立院魂,文化育人”作为治院方针,并于2002年出版了一本《法院文化研究》的专著(属肖扬院长任总主编的“公正与效率丛书”),从理论到实践上,对法院文化作了较系统的阐述,是近年来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成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也搞得有声有色:每月开办一期法学名家讲座,江平、郑成思等50多位当代法学名家都到那里讲过课,并成了东营中院的顾问;举办了36期法官论坛;与北京大学法学院等高等院校联合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创办了公开发行的机关刊物《黄河口司法》,等等。2005年11月15日至16日,人民法院报社在该院举办了“法院文化论坛”,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作为“法官文化”建设的积极倡导者和实践者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来相继开展了“法官文化建设研讨会”,聘请了法官文化建设顾问,举办过“法官文化沙龙”和“法官文化漫谈”征文活动,等等。他们还承办了中澳法律问题研讨会、法官职业化建设国际研讨会等与国际司法界同行进行交流的大型活动,既开阔了视野、增进了与域外司法界的交流,也使该院的法官文化建设向更深的层次迈进。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实践,是着眼于“审判”工作的,该院在2002年确立“文化建院”的战略后,边研究、边实践,初步建立了“审判文化”培育体系。2004年8月6日,来自北京、河南两地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会聚河南巩义市,就该市法院的“文化建设”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除法院系统从事实务工作的人对法院文化的概念有不同的提法外,业外的一些专家学者还有另外的看法,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室主任刘作翔先生就从学理视角对法院文化作这样的定位:“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类型中的亚法律文化类型或称子文化。”再如国家法官学院的梁欣博士又认为,“法院文化是诉讼文化的一个子系统”,等等。之所以对法院系统建设的“文化”有不同的称谓,主要是缘于视角、意念的差异。这不是一件仅涉及提法上不同的小事,是事关法院文化建设走向的大问题。

(二)培育方向选择

在上述几种提法中,“法院文化”是以法院整体为单元、本位的,“法官文化”是以法官个体为单元、本位的,“审判文化”则是以岗位职责为单元、本位的。这三种提法,各有侧重,各有长处和不足。但是,相比较而言,“法官文化”仅从称谓上便可感知,它是从“法官”这个群体来思考法院文化建设这个命题的,固然,以这个提法来谋划法院文化建设,其针对性要强一些,但是,若一个法院致力的文化建设只是围绕着有法官身份的人进行,涉及的只是法院内的一些人,那另一些人,如书记员、法警以及行政后勤、政工部门、党组织和工、青、妇的人员是不是就不存在文化建设问题。如果只是法官这个群体的职业素养、品格得到明显提升,另一些人的身上毫无“文化”可言,那在法院开展的文化建设就是残缺的、不彻底的。再说“审判文化”,它在很大程度上能让人体会法院工作的重心所在,但这种实际上将文化建设仅落脚于审判业务部门的思路也是不全面的。因为除审判业务部门外,尚有办公室、后勤服务和纪检监察、政工部门、研究室、宣传机构等,这些部门,有的在职能上不仅与文化建设有关,还直接对法院文化建设起推动作用。可见以审判岗位职责为本位的“审判文化”的提法和实践也是不可取的。实际上,对内而言,我们不好因一项工作就成立一种“文化学说”,譬如有纪检部门开展着纪检监察工作,我们就立马贴上标签:“法院廉政文化”,也不能因行政后勤部门开展的服务保障工作,而硬生出“法院后勤文化”的叫法来。对外我们可以看到,公安部门也没有分出侦察文化、巡警文化、治安文化、禁毒文化或派出所文化来,检察院也没有搞出公诉文化、批捕文化或反贪文化来。所以,在法院系统开展的文化建设不宜以“审判文化”来命名。

近些年来,人们已经很习惯给文化概念添加许多前置附加词或后缀附加词,前置附加词如法律文化、政治文化、企业文化、宗教文化等;后缀附加词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活动等,这已成为社会生活和学术研究中的惯用术语。但这些各种各样的行业或部门文化,只是构成文化整体的基本单元。梁冶平先生在《法律的文化解释》中曾谈到:“在每一文化内部,不同部分和方面不但彼此关联和互相渗透,而且共享和体现着文化的一般精神。”这里的“一般精神”,指的就是整体文化。享有“人类学之父”美誉的英国学者泰勒对文化的定义则更为直接权威:“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等内容的复合整体”。梁启超先生在《什么是文化》中也说:“文化者,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之有价值的共业也。”这里的“共业”与泰勒所说的“复合整体”说的都是整体文化。法院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是按一定的目的、任务、编制建立起来的,通过各个部门、各个层次的分工协作、责任与权利的合理分配,规范和协调一群人活动的社会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共同价值观、行为准则以及行为方式,不是内部的哪一个部门、哪一个群众单独创造出来的,是法院作为“复合整体”创造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应该把法院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所产生的文化,称为“法院文化”为妥。再从实践中看,以整体为单元的“法院文化”提法更符合法院上下、社会各界人士的思维习惯,更符合历史定势和现实的社会实践的需要,更容易挖掘出在整个社会分工中法院角色的拷解意义,更利于提高法院作为一个完整单元的强大凝聚力。所以,我们应该理智而审慎地选择“法院文化”作为培育的方向。当然,在具体的文化建设实践中,对不同的岗位、部门有不同的考虑、要求,是正常的,甚至是必要的。

二、法院文化内涵及培育理念选择

(一)不同语境下的法院文化内涵

“文化”一词源于拉丁语Cultura,基本含义是“耕种、培育;景仰、崇拜。”在我古代,“文化”一词与武攻相对应,泛指文治教化之意。刘向《说苑指武》中说:“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辞源》对“文化”的解释是“文治和教化”。《辞海》则将“文化”定义为“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中国自近代以来,众多学者在有关著述中,亦曾对文化作出过不同的表述,权威文献资料关于文化的定义有170余种之多,但至今未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眼下我们谈的“法院文化”也是众说纷纭,观点殊异。笔者分别选取基层法院法官、专家学者、最高法院领导三个方面的相关言论,择要介绍一下他们对“法院文化”所持的观点:《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19日登载的《关于法院文化的思考》中,作者王双喜(基层法官)提出,法院文化是“法官群体在司法活动中所持的信念和价值观念”,他认为法院文化的内涵由四个层次构成:即表层的物质文化、浅层的行为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和深层的精神文化。中国法院网2002年11月25日发表的《法院文化建设之我见》中,作者张丽(基层法官)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文化特质、外在文化环境和法官群体文化素质等方面的综合体现,是法官群体在司法活动中所持有的司法理念、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表现。”她认为,法院文化也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硬文化(即物质文化);二是软文化(即精神文化);三是制度文化;四是教育文化。在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中,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的张志铭先生在法院文化建设的研究方面是颇有建树的一位,他认为:“法院文化包罗广泛,既有物质形态的法院文化,也有精神形态的文化,但就法院文化的本体而言,是后者。”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原副院长刘家琛近年来在有关场合的讲话中,对法院文化建设都有过相应的论述。姜兴长认为法院文化“应该包括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执法如山的价值理念;清正廉洁的个人操守;平等文明的思维方式;亲民爱民的优良作风;庄重庄严的物质载体。”刘家琛则将法院文化概括为:“法院这个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可以看出,两位基层法院的法官、专家学者和最高法院的领导基于不同的角度对法院文化的内涵有不一样的概括。法院文化内涵的确定,涉及到法院文化建设内容的确定和宏观把握,亦需要慎重选择。

(二)培育理念选择

理念一般指的是思想、信念和观念。它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选择什么样的理念来培育法院文化,事关这项工作的性质和内容安排。在上述几种法院文化概念、内涵的表述中,两个基层法院的法官和张志铭先生都强调了“精神文化”的重要,但三人在概念的概括上都不太全面。在内涵上,王双喜把法院文化分为表层的物质文化、浅层的行为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深层的精神文化,这是有相当影响力的观点。应该说,法院文化从物质、行为、制度、精神方面来诠释,是有道理的,但分表层、浅层、中层和深层,就不啻有表述上的牵强,而且不妥当。以物质文化和行为文化来说,二者之间的“表层”与“浅层”关系是怎样界定的,由“表”到“浅”究竟有多大距离,难以说具体。浅层的行为文化与中层的制度文化之间同样也没有层级递进关系。实际上,上述四种文化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的,从逻辑上看,他们并非“层”级关系,而是一种并列的关系,不宜分“层”。认真琢磨下来,姜兴长和刘家琛的阐述较为精辟和全面:刘家琛对法院文化的概括,属概念性阐述,而姜兴长的概括则刚好是法院文化内涵的表述。在我们进行的法院文化建设实践中,笔者觉得,应相对正式的确立、选择上述二位领导的理念为指导。因为:1.他们表述的概念、内涵比较精当。刘家琛的表述是以“法院这个群体”为单元的,而且涵盖了审判和管理活动方面,囊括了作为法院文化本质要素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联的物质载体。姜兴长则从价值观念、品德操守、思维模式、行为准则、工作作风等方面分述法院文化内涵。他们的用语虽然不一样,但精神是相通的,含义也基本一致,不但概括用语精练,而且内容全面。2.他们倡导的法院文化,既继承和发展了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优良传统,又融合了当代法院在审判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思想观点、精神面貌、行为准则、人文风格和工作作风等揭示了法院文化的本质,是先进的、科学的法院文化理念。3.有利于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荣辱观。如姜兴长提出的“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执法如山的价值观念;清正廉洁的个人操守;平等文明的思维模式;亲民爱民的优良作风……”这些内容,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相通的。选择姜兴长、刘家琛的法院文化观,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

三、法院文化建设现状及培育方法选择

(一)各显神通的建设方式

法院文化建设破题后,全国各地法院以各种方式开展了相关的建设工作:1.静态的法院硬件建设方面。放眼全国,许多法院的建筑极有特点和法文化气息,如云南高院、昆明中院、北京二中院、上海二中院、最高法院、东营中院、泉州中院等,这些法院的审判大楼建筑风格独特、庄严雄伟,极有气度和威严,更主要的,是这些法院的审判大楼里都有充满法文化气息的装饰和艺术品,这些装饰品、艺术品,既有古代的原型,也有现代的元素,既有东方的历史,也有西方的借鉴,尽管它们风格各异,外形不一,但所有的形象和元素,都寓意着法院工作“重如山、坚如石、明如镜、平如水”的内涵。2.动态的法院文化建设活动方面。文体活动类有特点的如昆明中院的法官合唱团,以自创院歌、唱响岳麓精神的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的歌咏活动,北京二中院的舞蹈队、合唱队,最高法院举办的文艺演出、书画摄影展览、太极拳学习班等,都是色彩纷呈;论坛类有影响的如东营中院的法学名家讲座,该院于2005年11月承办的全国“法院文化论坛”;北京一中院举办的“法官文化建设研讨会”、“法官文化沙龙”等,还有河南省巩义市2004年8月承办的“法院文化建设理论研讨会”等。3.办公场所内的人文倾注方面。做的较好的如徐州中院搞的理性诉讼举措,他们在立案、信访、法庭走廊、调解室等处悬挂了27条以慎讼宽容为主题的劝勉用语。又如上海二中院的闪耀着文化之光的“图书馆”以及上海市杨浦区建设的被喻为“法律知识生动课堂”的法院博物馆,还有泉州中院、成都高新区法院抓学习、重调研的举措,等等。这些法院文化建设方式各有侧重、各有千秋、各具特色,值得关注和借鉴。

(二)培育方法选择

1.在物质建筑上要“有文化”

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于2005年9月在长沙召开的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曾说过:“法院、法官的形象,不是靠大楼、法袍来创造,而要靠法官自己去创造丰富的内涵。”他这是从树立法院形象的角度,强调法院文化建设“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特定的语境下,无疑这是对的。清华大学前校长梅贻琦先生在论及大学的根本或精髓时有言:“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张志铭先生仿照这一说法,提出:“法院之所以为法院,不在于大楼,而在于高品质的法官和法院工作者群体。”一定意义上说,这并没有错。但是,笔者觉得,这多少有点淡化、看轻了“大楼”的功效。

丘吉尔有句名言,“我们在塑造建筑的同时,建筑也在塑造着我们”,这句话非常辩证而简洁地揭示了建筑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一个法院的办公场所,如果审判大楼充满法文化气息,连廊亭楼榭都处处闪现着文化的灵性,法官们身置其中,时时感受法文化的浸润,那对人的涵育效果是极不一般的。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有这样的体验:当我们进入一个陌生的家庭、单位,首先会对其物质外貌、整体环境产生一个直观感受,进而才会注意对主人的言行举止、行事作风等,这个过程反映了人们认识事物由表及里的一般规律。人们感受文化、受文化影响的过程,同样也是这种规律的反映。我们不能忽视法院建筑这一物质载体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功能作用。像前述的昆明中院、云南高院、北京二中院、上海二中院、东营中院、泉州中院在审判大楼建设中充分重视法文化要素的做法是难能可贵的,应该大力倡导。但是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⑴法院建筑不要一味贪大,装修也不要过于奢华,追求美观与注重实用要相结合。⑵建筑设计上要处理好本土特色与外来移植的关系,一些地方法院建设动辄欧美化,甚至引发洋式建筑浪潮,这不大妥当。因为,法院建筑属于一个国家法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司法主权的物化,一味追求西化,不符合我们的法制传统和大众的心理习惯,也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合。我们不反对对外来建筑风格的合理移植,但首先应该注重的是对本土特色的坚持和弘扬。⑶法院文化表意要严肃、正确。无论是表达、展示中国法制演进史,还是反映外国法制史上的重要法典和事件,发展脉络要贯通、清晰,不能杂乱无章,让人不明就里,从形象表现来说,蒙眼的正义女神,不能塑造成妖娆肉欲的凡间女子;象征司法威仪的雄狮,不能造型为看家护院的恶兽;设计精美、用料讲究的浮雕,不能配上文理不通、标点文字有错的解说……不然,钱花了,人力、物力也耗费了,假如表意有误,就会弄巧成拙,反而让人觉得没文化。

2.文化活动的开展上要抓住法院文化的本质

除北京二中院、最高法院、昆明中院、长沙岳麓区法院等地的文化活动搞得有声有色外,像北京市的大兴法院举行的文明礼仪讲座、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在文化专栏里搞的“文化快餐”等,也很有特色,很见效果。笔者觉得,文化毕竟是一种寻常的生活现象,在理论上追求宏大深刻的谈论的同时,也可以在生活常识的意义上作出有现实针对性的理解和把握,所以,上述法院开展的各种文化活动,应该说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具体方式,是可以提倡的。但应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单一肤浅的理解法院文化,认为法院文化就是法院的文体娱乐,认为搞一下联欢旅游、打球比赛、唱唱跳跳,或设个阅览室等;二是把法院文化当个框,什么都往里装,为赶时髦而扯起法院文化的大旗,忽视法院文化的本质内涵,看不到法院文化建设对法院工作的根本性、基础性和长期性的推动作用。总之,开展法院文化建设,要立足于唤醒法官的职业意识,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提升法官的职业品格和职业道德。

3.把倡导学习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

法院文化的形成,离不开审判和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积累,但个人的实践是有限的。我们的经验积累,一方面靠自身坚持不懈的长期实践,另一方面还要靠不断地读书来完善与丰富。通常情况下,法官们陶冶情操、提升品位、提高素养,除了经常性的思想教育,除了制度建设和程序管理、行政管理,大量的经常性工作,还主要是通过倡导法官多读书,多吸收他人的文化精髓。2005年9月,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各级法院领导同志要把法官引到书桌上来,让我们的法官长期接受健康文化精神的熏陶,通过读书增长法律知识,通过读书增长审判驾驭能力。”实际上,法官也只有多读书,才能增长才干,提升自我价值,树立自身形象。有了法官自身的高素质,才能真正影响民众、唤起民众、号召民众建设法治社会。

4.当前应考虑采取的几项措施

近两年来的一些报刊上,登载的法院文化方面的文章有个倾向:搞“三段论”,即文章结构一是概念、二是内涵、三是功能作用。究竟如何建设法院文化,很少见提出具体措施的。笔者觉得,当前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⑴要从组织上落实法院文化建设的责任。在法院的内设机构中,宣传机构、研究室、政工部门等都与这项工作有关,考虑到法院文化建设毕竟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及政治思想工作相关,所以以政工部门承担此项工作为宜。只有落实负责的部门和人员,法院文化建设才能稳步推进,在常态化下发展。⑵要采取全面推进、分步渐进、重点促进的方式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要全面启动法院文化建设工程,长远规划、统筹安排,并根据法院发展状况制定阶段性的实施计划,在建设过程中重点促进有基础、有条件的法院开展好这项工作,以期形成示范,进而共同提高、进步。⑶选好突破口,抓好文化设施建设,让文化建设成为有形的建设。最高法院在2005年曾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图书(馆)室等文化设施建设,专门下发过通知(法[2005]218号文件)。肖扬院长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也强调:“要加强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不仅建筑物要有法律文化的内涵,而且还要有档案馆、图书馆,要把法院的法律文化纳入整体规划中。”我们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感受,在国外的法院办公楼里,看到最多的不是现代化的电子办公设施,而是满屋的书架和满架的图书,以及历任法官的画像和简介。走在静静的办公大楼里,看到满目的法院文化,使你不得不肃然起敬,一种公平和正义感也油然而生。从目前人民法院的现实情况来看,笔者觉得,选择图书馆的建设作为各级法院文化建设的突破口,是实际可行的,也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图书馆的建设对于法官及时吸取各种法律信息和法律营养,是投资很小,见效很快的选择,也是文化场所建设最简便易行的选择。⑷注意培育法官作家。这多年来,以法官、法院为题材的文学作品不多,影视方面的仅有《大法官》、《法官妈妈》、《盛世青天》以及最近的《真水无香》等屈指可数的几部。像《大法官》这样的法院文学力作,不仅塑造了法院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文明形象,也把法官的希望、痛苦、困惑通过文学向世人传达了。通过好的艺术作品培育、宣传、弘扬法院文化,不仅可以提高法官的精神境界和人文品质,而且可以把法院文化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高尚的精神境界,渗透辐射到社会,这对于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也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我们自己的队伍里出的像样作品太少了,原因之一是我们法院自身没有为法官提供必要创作文学作品的阵地,没有像检察、公安机关那样注意培养自己的作家。所以笔者建议,在我省正在开展的法院文化建设中,可以考虑用两种办法来培育法院文学:一是每年定期在省高院举办法院文学创作培训班,由包括《审判与法治》负责人在内的、有专长的人授课;二是在省高院设创作室,固定培养2-3人长期从事创作工作。据了解,省武警总队就因为重视文学创作,并设有创作室,不仅培养了一大批作家,而且创作出了像《太阳滴血》这样的力作(已拍成电视连续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他们的做法,我们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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