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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华侨工委研究的代表议案第18号办理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07-16 00:00

——2009324在市十二届人大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工委主任 马洪苍

市十二届人大议案审查委员会:

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工委研究的张大光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给予落实减免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等政策的议案”(第18号),根据《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于3512日,组成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静、王俊斌为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工委主任马洪苍为副组长,议案领衔人张大光、部份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调查组,深入到寻甸县、石林、禄劝及市政府水利局、教育局、交通局、财政局,分别听取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三个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法和实施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落实减免配套资金政策工作情况汇报,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征求部门意见等方法进行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工委通过认真研究,现将第18号代表议案的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落实减免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等政策的基本情况。党的十五大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道,并列为我国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昆明市作为多民族聚集的省会城市,有3个自治县、7个民族乡, 76.8万余人。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始终把贯彻落实自治法和实施办法作为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法律保障,作为各级政府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办实事、抓落实、常抓不懈。

一是建立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按照自治法和实施办法、《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精神,从2006年起市财政安排了515万元民族机动金、100万元散杂居少数民族资金,以后每年按3%的比例增加预算,设立1200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09年市政府决定,市级民族专项资金在1856万元的基础上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达到3712万元,且随着财政的增长逐年有增加。

二是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在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对3个自治县、7个民族乡安排的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公益性建设等项目,充分体现了合理优先安排的原则,在义务教育、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建制村路基改造和路面硬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诸多方面的建设项目,对民族自治地方实施了优先倾斜。以2008年为例,市政府在安排县建制村道路建设、水利工程、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投入中,3个自治县分别占全市县(市)区专款总投入的36.6%30%41.2%60%34.5.%。由于项目合理优先,资金投入的加大倾斜,为民族地区的超前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

三是加大了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根据《2005年度市本级财政对县区财政转移支付的方案》,为认真贯彻执行自治法和实施办法,市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支出财力缺口按100%保障, 2008年市财政对三个自治县转移支付达23.8亿,占全市转移支付的60.5%以上;同时,市财政还将上划中央增值税的75%部分环比增量的40%返还民族自治地方, 确保自治地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工资发放。

四是落实减免了民族自治地方的部分配套资金。除中央和省明确减免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项目实行全免外,对中央和省明确必须配套的工程项目,市政府采取部分减免的办法执行,如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一板块市级补助20%,县级配套80%;二板块市级补助70%,县级配套30%;三板块市级补助80%,县级配套20%;民族自治地方分别属二、三板块。

二、存在的困难和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项目优先、资金倾斜、减免配套资金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与全面落实民族法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迫切要求发展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市政府在项目安排资金配套上,是按照板块划分配套资金。这种划分,虽然寻甸、禄劝为第三板块,石林为第二板块,在资金配套上体现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但按民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规定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来。

二是民族自治地方项目越多需要配套的资金越大。禄劝县2007-2008年以来,国家、省、市安排项目322个,需县级配套资金21000万元,仅乌东德进场公路即禄大标二级公路修建,县就要配套22000万元,截止今年初,县级财政已配套3600万元,剩余配套资金至今无法解决,寻甸县2008年上级下达35个项目,总投资54062万元,需县级配套13693万元,县级财力无法配套,上级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将造成工程延期和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三是财力不能自给的两个民族自治地方项目资金配套十分困难。禄劝县和寻甸县既是自治县又是国家级贫困县,财力不能自给,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争取多上项目,而争取了项目,资金配套又无法解决,不上项目发展就是一句空话,与非自治地方相比差距将越拉越大。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使民族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人人知晓。

二是介于各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市级财政压力大,原制定的配套政策暂不变动,以后新上项目的配套比例,除按板块划分外,对民族自治地方要体现照顾或争取再降5—10个百分点的办法执行。对两个国家级贫困县(禄劝和寻甸县)财力不能自给,应当给予免除。

三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逐步取消县级以下资金配套”的精神,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调研,尽快研究制定民族自治地方减免配套资金的具体政策。

经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工委研究,并征求议案领衔人意见,建议第18号议案不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但我委将对落实减免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等政策存在的问题和议案所提问题继续予以跟踪监督。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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