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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第62号)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07-16 00:00

200949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 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徐辉等13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第62号)。我委于今年2月份开始,针对该议案所提要求,对我市志愿服务工作情况以及制定《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先后听取了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残联、市红十字协会、市志愿者协会、市老龄办等部门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情况汇报,与大学生志愿者代表、巾帼志愿者代表、职工志愿者代表、社区志愿者代表进行了座谈,同时,收集了21个省市地方立法资料。调研结束后,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拟写了调研报告,于2009323召开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向该议案领衔代表作了反馈。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审议认为,志愿服务作为伴随改革开放出现的新生事物,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人们自觉为他人和社会服务、共同建设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专门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对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运行机制、组织领导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中央文明委颁布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明确了注册志愿者人数要达城市总人口8%的测评指标。从昆明的现实情况和长远发展看,志愿服务既是我市实现“四创两争”目标,提升昆明社会文明程度的迫切要求,又是新形势下推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对于构建和谐昆明,促进昆明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相关部门和组织立足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的独特优势,结合各自职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社会、弘扬新风、增进和谐、促进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就目前情况看,我市志愿服务工作存在缺乏统筹、运行机制不健全、志愿服务行为不规范、保障措施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与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志愿服务相关工作。同时,据调查了解,全国已有21个省市制定了志愿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我市相关部门对制定规范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的积极性很高,志愿者赞同立法的呼声也比较高。因此,为使更多的志愿服务者为现代新昆明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提升志愿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推动我市志愿服务事业的更大发展,对志愿服务进行地方立法非常有必要。

我委建议将制定《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年度立法计划,由市文明办牵头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

该议案不再列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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