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10-26 00:00

(2008年8月27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工作,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是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设主任1人,委员48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专职人员。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

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应当为本届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

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须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应当依法开展工作,为本街道区域内人民群众服务,为人大代表服务,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履行以下职责: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保证其在本街道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组织本街道区域内的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和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组织本街道区域内的人大代表听取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有关本街道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对本街道区域内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接待、受理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联系本街道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协助本街道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进社区()”等活动,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组织本街道区域内的人大代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协助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本街道区域内的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的具体工作;

()加强同本街道区域内居(村)民委员会的联系,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工作;

()承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主任提出,可以临时召开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会议。会议由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会议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会议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举行全体会议,应当提前5天将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街道区域内的本级人大代表列席。

街道办事处和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负责人应当列席。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人大常委会;年终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要加强自身建设。组成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宪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街道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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