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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划定禁止建设区的决议
发布时间:2009-10-30 00:00

20091030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做好滇池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增强我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巩固滇池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的成效,优化空间发展格局,塑造优良的人居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议:

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区空间管制,在滇池流域范围内设立适宜建设区、禁止建设区,明确各区域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建设活动中,坚持环保优先,规划先行。对滇池流域的适宜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分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章,促进适宜建设区的健康发展、杜绝禁止建设区的违规建设。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庄,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禁止建设区范围包括滇池水体、滇池流域水域和湿地、城市生态绿化隔离林带、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水源保护区、各类森林公园、各类公园广场、滇池及主城面山一定等高线以上范围、滇池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控制区以及山体延绵、植被茂盛,生态状况良好的山林绿化区域范围。
   
四、在禁止建设区内,严格禁止有损生态环境的各种活动。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与滇池保护和治理无关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对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逐步拆除或者搬迁。

五、要尽快建立完善禁止建设区的管理体制、组织体系、运行机制、监管制度和服务队伍。适时将禁止建设区申报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六、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禁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建立协调管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对禁止建设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对禁止建设区的各项规划和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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