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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人大:对干部任后监督的一次有益偿试
发布时间:2009-12-12 00:00

对干部任后监督的一次有益偿试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使这一法律精神得到有效阐释,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了评议工作暂行办法,办法对评议原则、对象、内容、程序、方法及评议结果的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拓宽督政渠道、规范干部的任后监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主要做法是:采取重点评议与全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一是按照县委的要求,对具有审批权限、窗口服务功能的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重点评议。评议前,在县直各部委办局、各乡镇、驻石企业中广泛征求对三个部门的意见。124,成立三个评议组分别到三个部门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评议工作会议,评议组组长作动员讲话、被评议部门领导作述职报告、在参会人员中进行民主测评,召开小型座谈和个别走访再次征求意见,各评议组分别形成评议报告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二是组织全国、省、市、县四级人大代表、驻石企业家代表、群众代表,对法检两院、政府职能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评议。35个部门的领导分别作了述职报告,71名参会人员对35个部门进行了民主测评。会后形成综合报告向县委报告,评议结果报送县委,向社会公开。

评议工作的启示:评议工作是对干部任后监督的一次有益探索,对促进民主、依法、阳光、廉洁行政行为是一种有力的鞭策;评议工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拓宽了知情知政渠道,增强了代表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和真实感;促进会风,在规定的10分钟内完不成述职报告的一律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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