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干部任后监督的一次有益偿试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使这一法律精神得到有效阐释,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了评议工作暂行办法,办法对评议原则、对象、内容、程序、方法及评议结果的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拓宽督政渠道、规范干部的任后监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主要做法是:采取重点评议与全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一是按照县委的要求,对具有审批权限、窗口服务功能的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重点评议。评议前,在县直各部委办局、各乡镇、驻石企业中广泛征求对三个部门的意见。
二是组织全国、省、市、县四级人大代表、驻石企业家代表、群众代表,对法检两院、政府职能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评议。35个部门的领导分别作了述职报告,71名参会人员对35个部门进行了民主测评。会后形成综合报告向县委报告,评议结果报送县委,向社会公开。
评议工作的启示:评议工作是对干部任后监督的一次有益探索,对促进民主、依法、阳光、廉洁行政行为是一种有力的鞭策;评议工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拓宽了知情知政渠道,增强了代表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和真实感;促进会风,在规定的10分钟内完不成述职报告的一律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