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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办理视察检查中所提意见建议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01 00:00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办理视察检查中

所提意见建议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的办法》

(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一府两院”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视察、检查报告的函中所提建议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经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并报经县委同意,决定对“一府两院”办理县人大常委会视察、检查中所提意见建议的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一、 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视察、检查报告的函中所提建议情况的书面报告,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要求时限送交。

二、 办理情况报告完毕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对办理情况进行审议,审议结束后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三、 对“一府两院”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对×××情况视察、检查报告的函中所提意见建议的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办理件满意、基本满意达不到80%的,返回重新办理。

四、 返回的重办件,应认真组织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重办情况。重办后,县人大常委会仍然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将建议县委对有关干部进行调整。

五、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法检两院主要领导,必须按通知要求到会报告办理情况,听取测评意见反馈。

六、 参加满意度测评人员:全体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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