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民族立法 构建和谐社会
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入贯彻实施,为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但随着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境内外敌对势力不断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进行渗透破坏,反分裂、反渗透的斗争形势更加复杂。这些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发展问题,主要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基础薄弱,生产方式落后,生活水平不高,民生保障和民生改善不尽人意,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等。因此,做好民族立法,依法保障和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破解发展难题是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问题的主题。
一、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民族立法
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涉及到政治、经济、民族、宗教及社会事业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这些问题具有局部性、跨部门、跨区域的特点,仅靠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条规的实施是很难解决的,这就要求立法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把党的民族政策和自治地方的实际结合起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穿于民族立法中,立法质量才会得到提高,实施才有保证。
二、以变通立法为民族立法的重点
民族立法具有实施性立法、地方性立法和变通性立法的特点,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和发展滞后的特殊情况,民族立法应以变通性立法为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地方的特定环境,有效行使变通权,更好地体现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区的优惠政策。要将各项优惠政策量化、细化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项目上。否则就会出现上面政策是好的,下面措施是没有的,一切都是空的,出了问题你推过来我推过去的,找到几点理由还挺充分的,最后损失的是国家和人民的。
(一)切实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滞后是由于特定环境和历史发展的各种因素所致,大多集聚于老、少、边、穷地区,区位上相对闭塞,生产生活较为艰苦,大部分还停留在靠天吃饭、自给自足的水平上,一小点自然灾害就会打破其生活规律,就像农民说的一样:“天天在干活,生活还是没着落”,加之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较大,如果没有外力的推助和支持,仅靠自身力量很难自救,更谈不上跟上时代发展步伐了。因此,在民族立法中,把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纳入立法的重要内容,明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随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增长,切实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经济发展,以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二)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之所以落后,其根本还在于教育、文化和科技发展的滞后。大兴民族教育,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是破解发展难题的关键。因此,在民族立法中,把扶持民族教育纳入立法的重要内容,明确财政对民族生的补贴和升学中的民族生的照顾,全力发展民族教育。同时,在文化发展上,把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作为重点,明确相应的扶持办法,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帮助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大力弘扬民族文化,使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相适应。在科技、卫生领域同样明确相应的扶持办法,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推进各民族和谐发展。
(三)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出发点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都有各自的文化和习俗特点,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都必须相互尊重理解,才能构建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这就需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以民族安定民族,以民族管理民族,以民族发展民族。因此,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使其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在民族立法中,明确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促进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加大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三、几点体会
(一)坚持重在变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自治地方的变通权是自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在不与国家大法相违背的前提下,民族立法工作必须突出变通这一重点,如修订《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时,在财政转移支付使用系数、境内公路收费留成比例、基本建设中自筹资金的减免、招录干部、民族学生的照顾、彝文学习开发等方面都比原条例作了变通规定,使民族立法具有实质性和实用性。
(二)坚持讲求实效和程序合法
民族立法要注重实效,既要符合国家大法又要切合自治地方实际,要便于操作。同时要严格遵循立法程序,从立法案的提出到修订工作、党内报审和人大审批程序都要严格按程序操作。
(三)征求民意集中民智
民族立法涉及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事业、民族宗教等规范发展问题,因此,民族立法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要广开言路、倾听民意、集中民智、规范民意。如《云南省路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从起草到颁布实施先后历时五年两届人大常委会,反复进行审稿论证,先后共修改25稿。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有94个单位113人参加的工作动员会1次、分系统专题座谈会6次、走访18个单位、印发意见征求表495份多方征求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党内外的意见,共征集到意见、建议1606条,到第七修改稿提出了87条修改意见。
总之,民族立法工作是一项程序性、规范性、法律性和复杂性为一体的繁重工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上位法的范围内,结合自治地方的实际统筹兼顾,处理好整体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整个立法工作才能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