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
[作者:发布时间:2011-01-13 00:00来源:]

禄劝代表团 杨丽 等3人

2004年5月1日我市施行了《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该条例是以监督促进法定劳动标准的贯彻落实为目的的,是发挥工会群团监督职能和对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促进的一项重要制度。条例的实施,使昆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国内同行中成绩斐然,有力的促进了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法定劳动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一个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底线,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个别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二是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个别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是指国家通过劳动标准立法,设定劳动关系法律安全底线,要求雇主在法定底线以上雇用员工,限制雇主滥用优势地位,以防止劳动关系强弱失衡可能带来的劳资冲突。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允许雇员组成工会,在雇员和雇主力量平衡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以达到提升法定劳动标准的目的。近年来,劳动标准立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完善,目前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定劳动标准,主要包括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这些标准是我国劳动用工的安全底线。
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忽视员工利益,片面追求本单位短期经济利益,不严格执行法定劳动标准,存在拖欠工资、拒发加班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卫生环境违法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强法律干预,就可能导致原本守法经营的用人单位在竞争压力下走上违法之路。这会对整个社会的劳动关系造成严重伤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一些用人单位不积极遵守法定劳动标准的重要原因。守住用工安全底线,就要加大违法用工的成本。严格执行法定劳动标准,必须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规制,促使其守法经营。这通常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加强执法监察,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用工安全底线;二是由劳动者采取自救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守法。三是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利用工会的力量促进劳动标准的执行,以弥补前两种方式的不足。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制度建设上,队伍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新昆明建设宏伟蓝图的现实需要,为此,我建议:
一、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建设,按照《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规定在市县两级工会建立和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机构,配置专门的人员负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二、建立市县两级专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完善职工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和处置制度;
三、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政府劳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互相促进、互相监督,共同推动劳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以这样的方式推动我市劳动关系的调整,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我市劳动用工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新昆明建设伟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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