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国家机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09 14:52




(2010 年8 月10 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一O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是市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全市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大代表的权力,享有对全市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是市级国家机关为 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 自觉接受其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 策,提高工作效率,推进依法治市和各项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 会议审议议题的情况以及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以《市人大常委会公报》的形式向全体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实施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昆明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刊登、公布,向 全体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市人民政府以《昆明市人民政府公报》的形式向全体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七条   全市审判、检察的重要工作情况,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每半年一次寄送工作情况书面材料的形式向全体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通过网络发送至市人大代表电子邮箱的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全市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通报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 市委中心工作重点和市人大代表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通报内容,向市人大代表进行通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制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就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重要工 作和重大事项通报会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对所通报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有建议和意见的,可以及时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收集汇总,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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