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8 月19 日昆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 向社会公开市人大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结果,主动接受市人大代表和 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法》以及《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是指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以及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 会审议市人大代表议案的结果,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的结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条 向社会公开市人大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内容是: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市人大代表议案;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审 议通过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审议 结果的报告或相关决议、决定;市人大代表在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 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以及市 人大代表的反馈意见。具体分为:
(一)市人大代表议案审议结果包括:议案编号、议案领衔人、议案内容、审议部门、审议结果、议案领衔人意见。
(二)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包括:建议编号、建议人、建议题目、承办单位、答复内容、办理结果分类(A 类指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部分解决的;B 类指纳入部门规划或计划逐步解决的;C 类指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决的)、建议人对办理工作和办理结果反馈意见等。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结果的方式:
(一)市人大代表议案及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议案审议报告在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
(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 会提出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或相关决议、决定在《昆明日报》 上全文刊登。
(三)市人大代表建议及办理结果在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和昆明电子政务网站公开。
(四)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及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情况的 报告,有关机关、组织重点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结果的报告,在《昆明日报》 全文刊登。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市人大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结果的程序和时间:
(一)市人大代表议案经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后公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议案审议报告,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审议报告的相关决议、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 天内向社会公开。
(二)市人大代表建议经承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并答复市人大代表后,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中共昆明市委 目督办、昆明市人民政府目督办、信息办按照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规范并及时公开。如承办单位或建议人不同意公开的,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 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决定。
市人大代表建议应当在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20 天内公开;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在年内可以一次性统一进行公开,也可以按季度分批 进行公开。
(三)重点办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议,经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完毕,报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在5 天内公开。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结果公开后,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馈的意见和要求,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 责收集整理,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相关承办单位研究办理。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市人大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结果,在报纸、电视、网络上登载所需经费,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项报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列入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支付。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市人大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工作部门为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研究室。
第九条 本办法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