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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4-06-27 21:18


——2014年6月19日在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昆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有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委托向本次会议报告关于对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

一、 基本情况

《村组织法》自2010年10月28日修订实施以来,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村组织法》及云南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及时研究部署,按照省委、市委的安排,顺利完成了第五届村“两委”换届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指导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并加强监督,促进村务公开,切实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总体来讲,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村组织法》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措施是有力的,工作成效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高度重视,村民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从开展村级体制改革以来,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在农村积极推行村民自治,目前,全市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已较为完善。至2013年我市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后,12个县(区)及5个开发(度假)园区,共有599个社区(其中344个为村改居社区)、861个村委会、9246个村(居)民小组。

(二)加强宣传,村民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

为使广大村民和基层干部了解和熟悉《村组织法》及相关法规的内容,市、县、乡三级政府结合实际,整合职能、挖掘资源,因地制宜,因情制宜,不断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方法,采取“法制文艺演出,花灯节目、编印普法教材、印制法律手册、制作公开信”等广大村民容易接受、针对性强的形式和方法,努力提高《村组织法》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

(三)建章立制,努力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自治

市、县、乡三级政府根据《村组织法》及云南省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先后普遍制定了各种细化文件,如《昆明市村“两委”换届选举实施意见》等,各村委会均制定了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为村民民主管财、民主管事、民主管人提供了“有章可循”的依据,逐步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制度。

(四)加强监督,探索和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村组织法》在修订后专门规定:“各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市政府认真落实,先后探索建立各种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并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在2013年村“两委”换届中,市政府要求各村在选举“两委”成员时,应当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两委”工作实施监督,为切实提高村务监督实效积极探索。

二、 存在问题

(一)认识还不到位,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深入。部分基层干部认识不到位,少数村委会成员存在官本位思想,许多村民对“村民自治”的理解有偏差,只看到眼前利益,没有站在全村长远发展的高度去参与“村民自治”;家族、宗族势力在农村根深蒂固,部分村民没有从选贤举能的角度去行使权力,而是从家族、宗族中去考虑人选,选举出来的村委会成员也没有站在全村利益的角度去开展工作,而是强调家族、宗族利益。

(二)村务公开和民主自治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全市各村均建立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相关制度,但部分地方落实不到位,基层干群之间、村民之间因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增多,导致各类群体性上访事件增多,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三)村务监督的方式方法还需改进,监督的效果还不明显。虽然村务监督委员会已经选举产生,但此项工作还在探索中,大部分村务监督机构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督的方式方法流于形式;另外,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人、财、物上的保障力度也不够。

(四)部分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委员会成员待遇低,自治保障困难。部分贫困地区的村集体经济薄弱,工作经费缺乏,办公用房困难;另外,村委会成员的待遇较低,其工作补贴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目前还没有补贴。

三、 意见和建议

《村组织法》是一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法律,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执行《村组织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教育,加大保障力度

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理解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措施;要积极运用政策、法律、经济和思想教育等办法和手段,与时俱进,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正确引导村民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要认真研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村委会成员待遇的问题,对贫困地区的村民自治工作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落实村民自治的制度,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的深入开展

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各项运作制度,重点是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要细化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保证村务公开准确、及时、有效;在公开的内容上,要侧重集体经济管理、收支情况的公开,不断增强村务公开的透明度,保障村民真正享有知情权;要落实民主议事机制,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等事项必须集体决策,切实保障村民的决策权。

(三)发展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强化村民自治的能力

要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广开渠道,因地制宜,走特色发展之路,努力增强农村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一是要加快发展农业现代化,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拓展农业产业链条,努力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二是要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加强农村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三是优化农村劳动力配置,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四是培养坚强的领导班子和高素质的带头人。

(四)继续强化村务监督,努力提高监督实效

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党务、村务、财务工作的日常监督;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指导,引导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村组织法》的规定,推行民主评议制度,对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终止其职务;要落实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物资管理使用、项目招标投标、集体资产、征地补偿费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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