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昆明市城市节约
用水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价”调研
为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总结《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的效果,按照2012年年度工作安排,
一、基本情况
1997年,昆明市出台了《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2006年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条例》自
(一)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一是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为契机,广泛宣传《条例》,开展节水宣传教育;二是针对2009年以来我市遭遇的严重干旱形势,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制作投放公益广告、悬挂节水布标、张贴宣传画、印发《水及节约用水读本》、《计划用水管理解读》等宣传资料、发送节水宣传短信、组织“抗旱节水保供水城市节水大家谈”座谈会等形式,掀起全市市民抗旱节水保供水的高潮;三是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每年组织对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宣传讲解与节水用水相关的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二)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办法和规范,不断健全和完善城市节水制度体系。《条例》施行后,我市先后出台了《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规范》、《昆明市非居民用水单位平衡测试规范》、《关于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通知》、《昆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昆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管理指南》、《昆明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指南》、《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等配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对《条例》进行有益补充的同时,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一是以日常管理和节水执法相结合,认真做好对浪费用水、漏水等行为的举报查处工作,对工业企业、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施工场地、公共设施等开展用水器具和设备的经常性检查,不断加大节水稽查力度,严格查处浪费用水的行为;二是切实加强对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定额用水管理,逐步形成了一套科学、规范的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和考核体系,促进各非居民用水单位切实加强用水节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三是认真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落实各项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积极配合工商、质检部门加强对用水器具生产环节、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昆明市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产品)名录》,大力推广使用节水用水器具;四是切实加强对已建成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的监管,建立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加强水质监管,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再生水利用;五是持续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查漏检漏,加强用水管理,进一步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努力提高各企业、单位、小区的用水节水管理水平,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六是积极推进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组织编制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图,及时将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纳入节水措施方案审查的内容,在青少年活动中心、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示范工程;七是积极开展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工作,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目前,《昆明市主城(城市)节水专业规划》、《昆明市主城(呈贡)节水专业规划》已批准执行,《昆明市城镇再生水专业规划》正在编制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条例》施行后,绝大部分条款都得到了落实,我市城市节水的法制保障已基本形成,昆明市城市节水工作已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条例》宣传工作有待加强。水是生命之源,昆明市是一个资源型、环境型、工程型缺水城市,是全国14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但我市部分单位和市民的节水意识不强,如还存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水龙头和坐便器的现象,在城市绿化用水中,浪费用水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用水器具销售市场的管理问题亟需解决。用水器具设备品种繁多,其销售市场的管理涉及质量检验、市场监管等多个环节,需要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共同配合,在无专项经费补助的情况下,很难开展大规模的联合专项整治,销售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有待加强。
(三)执法体系尚未理顺。一是由于昆明市辖区范围广、日常管理工作量大,市级管理部门,特别是节水执法工作难于全面、深入开展;二是目前主城以外的各县(市)区尚未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和开展日常节水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节水管理机构不健全,承担工作职能的部门未落实,未能全面贯彻落实节水管理各项工作;三是《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出具的审查意见,但在实际规划行政审批过程中,报批图纸仅为规划方案,主要是对建筑的总体平面布置进行布局,无法对节水设施建设进行有效把关。
(四)用于节水工程建设资金及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资金投入不够。目前,我市还存在节水工程建设资金及节水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维护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未执行水表到期轮换规定,使用了10年、20年或更长时间的水表现今仍然在用,导致解决供水纠纷时存在困难,不利于准确反映水量,提供计量分析数据。
三、几点建议
为了执行好《条例》,加强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社会,调研组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一方面,要通过采取举办培训班、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广大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要在宣传方式、方法上作研究,认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市民的节水意识,号召和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我市的节水工作,共建市民惜水、爱水和节水的社会风尚。
(二)要解决好用水器具销售市场的监管问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配合、沟通和协调,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继续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和节水新技术、新工艺,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进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
(三)要尽快理顺执法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要根据昆明市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及节约用水行业管理技术性强的具体特点,研究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模式,处理好行政执法体系不顺的问题。
(四)要全面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继续推进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相关执法部门要从如何解决节水中的难点问题入手,继续加强节水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强除主城、呈贡区外的其他县(市、区)节水“三同时”制度落实的调研、指导和督促检查;对符合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条件的项目,要按照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全面推进我市的城市节水用水工作。
(五)要对节水管理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我市连续三年干旱叠加,节约用水、保供水、保民生、促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建议各级政府要以巩固国家节水型城市为核心,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加大对节水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全面推进我市的节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