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材料2:《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15-06-19 11:38

材料下载:条例草案及说明

关于对《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

的说明


——20156  日在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上

昆明市博览事务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就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开展会展业立法的必要性

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主要组成部分,集商品展示交易、经济技术合作、科技文化交流为一体,是衡量一个城市开放度、城市活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产业升级、扩大贸易、拉动需求、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昆明是一个可常年举办会展的城市,会展业在全国起步较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国内发达城市相比,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会展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二是品牌会展项目少、会展专业性不强;三是配套服务水平低,会展业发展潜力和优势难以充分体现;四是会展专业培训滞后,专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缺乏,产业综合竞争力弱。这些问题和困难直接制约着昆明会展业的发展。因此,制定地方性法规以促进会展业的发展是我市的客观要求和迫切需要。

当前,国内会展业竞争日趋激烈,国家和国内许多城市予以政策法规支持。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西安市率先出台了《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我市也先后出台过一系列文件,为制定本《条例》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因此,我市贯彻国务院的意见,结合管理需求,借鉴会展业发达地区的经验,在已有制度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2014年,《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被列入昆明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二类立法项目, 2015年被列入一类立法项目。

按照立法程序,我市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投资促进局、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凤伦作为顾问进行指导。按照立法工作方案计划,立法工作小组选择了我市三十多家代表性会展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广泛了解会展业的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大量收集资料、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召开了《条例》文本起草研究会议,确立了会展业立法的主旨和框架结构,起草了《条例(初稿)》。为使《条例》更具操作性,起草工作小组先后走访了二十多家在昆会展企业,四次征求各县(市、区)及市级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了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到西安、广州等会展业发达城市考察学习;召开了听证会,并将《条例》文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意见;进行了政协协商,完成了人大论证。

经过认真梳理和反复研究,立法工作小组采纳了其中大部分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市十三届政府第9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会展概念、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第二章“扶持与促进”主要规定了会展业扶持与促进措施;第三章“服务与规范”,主要明确了服务会展业发展的措施,规定了会展行为规范;第四章“法律与责任”,主要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展场馆方、举办方和参展方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实施日期,解释了相关概念。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为了解决昆明会展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条例(草案)》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一)关于会展概念的界定

《条例(草案)》吸纳了国际通行概念的内容,同时结合昆明实际,将“会展”界定为举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展销、会议、地方民族文化特色节庆等活动。

(二)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

《条例(草案)》第一章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会展业发展中的职责,明确了我市会展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博览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并要求市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关于扶持与促进

对会展业的扶持和促进是《条例(草案)》的重点,因此,在第二章中,从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统计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和行业标准体系建设以及支持、鼓励会展活动和会展企业发展的重点等方面,对扶持与促进的具体措施、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服务与规范

《条例(草案)》第三章对会展中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的服务进行了规定,同时,对举办会展活动应取得的相关许可及备案的要求,会展举办方招展信息发布及要求,会展举办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会展场馆方的责任和义务等进行了规范,重点突出会展安全的要求。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重在对会展业的促进和会展行为的规范,在法律责任部分主要针对发布虚假信息,违反安全、消防、环保等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处理规定。同时,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会展业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做出了处理规定。

以上报告,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谢谢!



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是指会展举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展销、会议、地方民族文化特色节庆等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会展业发展与城市建设、旅游文化和生态环境相结合。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博览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会展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发布相关政策

信息;

(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会展品牌,扶持、培育本地会展品牌;

(四)对会展活动进行指导,并负责备案;

(五)发布会展项目指导目录。

市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展企业规范经营,维护会展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与产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会展场馆建设及城市配套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会展业的扶持培育,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支持下列活动:

(一)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会展;

(二)专业化、品牌化会展;

(三)知名会展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

(四)社会投资建设会展场馆。

第十条  市博览事务管理部门编制的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市博览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会展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建立综合信息发布平台。相关部门和会展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到外省、市和境外参展办展;鼓励会展企业与国际会展业组织、企业的交流和合作;鼓励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加入国际会展业组织,取得国际认证。

第十三条  鼓励会展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等形式组建会展集团。

第十四条  鼓励会展企业申请专利,并通过商标注册等方式,对会展名称、标志、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鼓励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培养适应会展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专门人才。

鼓励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培养、培训会展业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以会展企业为龙头,以交通、物流、通信、金融、旅游、餐饮、住宿等为支撑,以策划、广告、印刷、设计、安装、租赁、现场服务、咨询和科研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建立健全行业配套、产业联动、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会展产业链。

第十七条  鼓励会展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第十八条  鼓励运作规范的会展行业组织开展会展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研究,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三章  服务与规范


第十九条  建立市博览事务管理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市博览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工商、旅发、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会展业诚信体系、会展企业信用档案和企业违法信息公布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博览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商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会展相关标准、规范及会展业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举办大型会展活动,工商、知识产权、质监、博览事务等部门应当派员进驻会展场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展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应当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为会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举办会展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报批。

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博览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博览事务管理部门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申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名义举办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博览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举办国际会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举办30日前报市博览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展信息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联合举办会展的,共同发布招展信息;未经主办单位授权,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招展信息。

招展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会展活动及展出物品应当与发布的信息一致。会展名称、主办和承办单位名称、举办时间、地点等应当与核准或者备案的事项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当在开展会展活动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并通过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会展场馆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要求,设置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紧急报警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和引导标志。

举办单位、参展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布置会展活动现场。

第二十九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会展场馆提供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制定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参展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灾害事故时,会展场馆提供单位、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现场设立投诉处理点,处理会展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招展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安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会展业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具体负责会展活动事务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网络、技术支持电话0871-65317820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159号 网站地图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市人大备案号:滇ICP备11006549号-1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9号楼 电话:0871-63131412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