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下载:宗教事务条例执法检查报告
关于对昆明市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
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2015年 月 日在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委主任 丁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委托向本次会议报告我市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执法检查的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安排,5月13-14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以马凤伦副主任为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在听取了市政府、市宗教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等相关部门汇报的基础上,深入五华、盘龙、禄劝、晋宁等区县的教堂、清真寺、道观、寺院实地查看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与管理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团体、宗教界代表人士和统战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并及时向市政府做了反馈。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认为,《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加强了对宗教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对宗教事务管理与指导,为维护昆明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
1、加强《条例》的学习培训,进一步规范对宗教事务管理与指导
《条例》颁布实施十年来,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条例》学习宣传纳入“五五”、“六五”普法计划,印发学习宣传材料,举办宗教法律法规政策专题培训班,对党政领导干部、宗教专兼干部、宗教场所管理人员、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培训。按照《条例》精神,制定了《昆明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在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推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场所教职人员身份、财务收支“四公开”及财务管理“一监督”工作,把宗教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了宗教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2、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和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条例》贯彻落实的关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全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等五大宗教齐全。在市辖12个县(市、区)和5个开发度假区中,有31个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576所,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1058人,信教群众48万余人,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得到充分保障。二是落实宗教房产政策,优化宗教活动场所布点。近年来,落实归还了大量的宗教房产如真庆观、北京路天主教堂等。在此基础上,科学规范,严格审批,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布点和危房的除险加固,保障有序健康的宗教活动。三是关心重视教职人员队伍建设,选拔培养了一批爱国爱教宗教人员队伍,建立了市级领导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制度,安排了宗教界代表人士共92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3、加强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努力提升宗教服务社会的水平与能力
为加强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一是开展和谐寺观教堂的创建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开展爱国主义及法制教育,设立人民调解处,调解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全市有9个宗教活动场所和4名宗教界人士被中央统战部和国家宗教局评为先进集体和个人;二是督促宗教团体下基层、进场所,解决基层宗教团体和场所存在困难及问题,加强对基层教务工作指导,提高基层教职人员的业务水平;三是发挥我市宗教界在扶危济困、公益慈善及环保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和作用,引导宗教界带领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现代新昆明建设,促进宗教更好的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四是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和场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民主办教模式;五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筑牢抵触境外宗教渗透的防线。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为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和控制提供了重要保障。
4、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提升宗教工作的社会保障水平
市财政每年安排宗教工作的资金545万元。2014年,市财政预算外补助宗教的专项经费2730万元,主要用于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市级每个宗教团体每年安排工作经费30万元,县区宗教团体工作经费3-5万元;按照省委6.15会议精神,市级宗教团体在职不在编会长(主席)每月1000元,在职不在编副会长和秘书长每月800元,不在职不在编副会长每月400元,在职不在编秘书长每月600元。同时协调做好各宗教团体驻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为市属宗教团体驻会人员办理了“五险一金”,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后顾之忧,促使宗教教职人员更好带领广大信教群众维护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
5、化解重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在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对宗教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检查,对私设非法聚会点,零散朝觐,借佛敛财、假冒僧人、寺观被承包、“全能神”等问题进行了综合整治,开展系列反邪教活动,取缔和打击各类邪教组织,对合法的宗教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通过疏堵结合,以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对突发事件采取特殊应对措施,“301”暴恐事件发生后,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值守,强化了防渗透防宗教极端思想的工作,加强对伊斯兰教经文班的规范管理,较好地维护了宗教界的团结和稳定。
二、存在主要问题
我市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总体情况较好,但应当看到,在贯彻执行中,许多工作仍存在差距,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1、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深入,部分从事宗教工作的干部认识不到位。主要反映在,一是在部分宗教场所的管理人员对《宗教事务条例》理解不全面,贯彻落实不力,不会做信教群众和宗教代表人士的工作。个别寺院的管委会主任,居然连《宗教事务条例》的内容都一无所知。少数领导干部对宗教工作重视不够,存在对宗教工作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
2、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加剧,热点、难点问题增多。宗教问题更加特殊和复杂,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受到挑战,基督教、天主教渗透活动较为频繁。私设集会点,未经批准搭建寺庙增多,佛道教寺观被承包的现象增多,对我市宗教和谐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
3、不同宗教和同一宗教教职人员内部价值认同及对宗教教义认识的不一致造成部分宗教教职人员相互间不服气,甚至相互拆台,个别教职人员信仰不坚定,个人品行难以服从。信教群众维护自身利益与宗教内部利益纷争,有的地方以宗教名义俭财等,给宗教矛盾纠纷增添了不确定因素。
4、部分宗教干部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不高,矛盾的调处效果不佳。基层宗教执法经验不足,加上现有政策法规对宗教违法行为处罚的刚性约束和力度不够,出现的一些违法活动难以做到有效取缔。
5、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仍然存在,如晋宁盘龙寺在管理方面,虽经国家、省、市宗教管理部门多次协调,但至今还未得到有效解决。
三、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2004年7月7日颁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目前管理宗教的一部行政法规,施行10年来为保证宗教事务的正常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推动这部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紧迫感和重要性,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建立和完善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的有效机制
《宗教事务条例》作为第一部宗教工作的行政法规,是我国依法管理宗教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的过程,就是依法行政,加强对宗教事务社会管理的过程。因此,广大宗教工作干部,特别是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县区领导干部,要严格依程序执法,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做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同时,建议各级政府将贯彻《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宣传网络,完善工作机制,在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对各级领导干部、宗教团体、宗教场所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宗教普法教育,扩大教育面,进一步提高《条例》的知晓率,切实把《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
2、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完善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培养教育机制
加强党政领导,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三支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我国的宗教政策、《条例》及其配套的办法、措施等列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制定培训规划,使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培训成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培养选拔一批政策水平高,具有开拓创新能力的领导干部充实到宗教工作队伍中,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宗教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和选拔力度,真正建设一支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敢于担当的宗教管理干部队伍;不断抓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通过组织培训和选送外出学习方式,确保教职人员的法制观念、爱国热情、管理能力、个人修养得到提高,真正建立起一支遵纪守法、爱国爱教、信教群众认同,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管理水平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3、建立和完善处理宗教问题的矛盾调处机制
目前,我市正处在深化改革、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期,又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现期”,抵御渗透工作的形势十分严峻,因此,要充分发挥昆明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有针对性采取不同对策,对于利益矛盾,采用经济的方法处理;对于管理的矛盾,需要通过依法加强管理去处理;对于思想认识问题,采用说服教育、疏导的方法处理;对于对抗性矛盾要采用坚决果断的措施处理;重视宗教界代表人士对宗教工作的意见,确保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建立和完善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的补助机制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是联系信教群众的纽带,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好党和国家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健康发展的重要组织保障,市县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地支持和帮助昆明的31个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自身特点和规律,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办好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办公用房、经费及教职人员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督促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的维护修缮和危房改造工作,帮助解决宗教团体存在的实际困难,建立市县区政府补助机制,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土地、房屋产权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不断促进宗教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5、建立和完善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的工作机制
切实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标任务的具体要求,维护广大教职人员的切身利益,稳定教职人员队伍,认真研究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使宗教教职人员与社会其他公民一样,共享改革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因此,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精神,有针对性地进行综合分析,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主动帮助解决宗教教职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保证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的完善性、系统性和实用性。解决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昆明市的宗教和谐,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