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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宗教事务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15-06-25 10:17

(草案)

----2015年6月25日在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对昆明市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会议认为:《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加强了对宗教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规范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与指导,为维护昆明宗教和睦、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条例》是我国目前管理宗教的一部行政法规,施行10年来为保证宗教事务的正常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进一步推动这部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维护好我市的宗教团结稳定。

1、 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建立和完善贯彻落实《条例》的有效机制

《条例》是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就是依法行政,加强对宗教事务社会管理的过程。因此,广大宗教工作干部,特别是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县区领导干部,要严格依程序执法,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做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同时,建议各级政府将贯彻《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宣传网络,完善工作机制,在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对各级领导干部、宗教团体、宗教场所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宗教普法教育,扩大教育面,进一步提高《条例》的知晓率,切实把《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

2、 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完善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培养教育机制

加强党政领导,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三支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我国的宗教政策、《条例》及其配套的办法、措施等列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制定培训规划,使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培训成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培养选拔一批政策水平高,具有开拓创新能力的领导干部充实到宗教工作队伍中,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宗教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和选拔力度,真正建设一支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敢于担当的宗教管理干部队伍;不断抓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通过组织培训和选送外出学习方式,确保教职人员的法制观念、爱国热情、管理能力、个人修养得到提高,建立起一支遵纪守法、爱国爱教、信教群众认同,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管理水平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3、 建立和完善处理宗教问题的矛盾调处机制

目前,我市正处在深化改革、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期,又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现期”,抵御渗透工作的形势十分严峻,因此,要充分发挥昆明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有针对性采取不同对策,对于利益矛盾,采用经济的方法处理;对于管理的矛盾,需要通过依法加强管理去处理;对于思想认识问题,采用说服教育、疏导的方法处理;对于对抗性矛盾要采用坚决果断的措施处理;重视宗教界代表人士对宗教工作的意见,确保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 建立完善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的补助机制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是联系信教群众的纽带,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好党和国家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健康发展的重要组织保障,市县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地支持和帮助昆明的31个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自身特点和规律,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办好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办公用房、经费及教职人员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督促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的维护修缮和危房改造工作,帮助解决宗教团体存在的实际困难,建立市县区政府补助机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土地、房屋产权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不断促进宗教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5、 建立和完善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机制

切实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标任务的具体要求,维护广大教职人员的切身利益,稳定教职人员队伍,认真研究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使宗教教职人员与社会其他公民一样,共享改革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因此,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精神,有针对性地进行综合分析,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主动帮助解决宗教教职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保证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的完善性、系统性和实用性。解决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昆明市的宗教和谐,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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