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审查和审议法规草案等地方立法活动。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开展问卷调查、专题调研视察等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审查和审议意见、审议结果报告等立法信息应当公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上述内容确定或者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立法信息公开媒体为:昆明市人大网站、昆明市人大官方微博、昆明电视台、昆明日报等。
立法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由有关委员会草拟,并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委员会的审查和审议意见、审议结果报告在会议审议前,由负责审查和审议的委员会草拟,并公开征求意见。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及其说明,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草拟,并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的时间不少于六十日。
市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议案、建议等方式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对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有关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有关委员会审查和审议法规草案,应当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县级人大常委会、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书面征求意见可以就法规草案全文征求意见,也可以就其中的具体问题征求意见。
书面征求意见应当注明反馈意见的期限、方式,并附法规草案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当在昆明市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在昆明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全文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除刊登法规草案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公开法规草案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争议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征求意见应当公布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十条 有关委员会审查或者审议法规草案前,需召开市级有关部门、县级人大常委会、社会组织、基层单位、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立法座谈会应当在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并附法规草案、调研提纲等相关材料。调研提纲应当明确列出需要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十一条 对法规草案中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参加立法论证会的人员应当是论证事项所涉及法制或者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
专家论证会应当明确需要论证的具体问题,并在十日前将有关材料分送与会专家。
第十二条 通过书面、网络、报纸以及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建议的,有关委员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并可以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三条 在立法过程中,有关委员会可以对公众关注度高、意见分歧比较大、涉及重大民生利益的问题通过网络等方法开展问卷调查,并形成问卷调查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供审议法规草案时参考。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前,有关委员会可以就立法中的重点问题组织代表专题调研、视察,并邀请参与调研、视察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通过市属各新闻单位开辟专栏、制作专题节目等形式,直接报道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人大代表和各界人士、人民群众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