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地方立法工作公众意见表达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26 14:12


(2015 年6 月26 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工作,促进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意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编制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审查和审议法规草案等地方立法活动,提出的建议、意见。

第三条 收集和处理公众意见,应当坚持包容性、及时性、可达性、透明性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和反馈涉及地方立法工作范围内的公众意见。

第五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通过以下方式收集公众意见:

(一)网站、微博、电视、报纸等传媒渠道;

(二)来信来电、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接待来访;

(三)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讨会等会议;

(四)走访调研、社会评价、问卷调查等公众参与活动;

(五)其他便于公众表达意见的方式。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公开收集意见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向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表达意见、建议。

第七条 对收集的地方立法工作的公众意见,所涉及的市人大专门委 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登记、整理的同时作出受理回应。能立即答复的,应予立即答复。


第八条 相关委员会处理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公众意见,应当及时 研究,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提出答复意见;涉及跨地区、 跨部门的,应当召集相关地区和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研究反馈意见。

第九条 对公众意见的办理情况,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向公众答复或者反馈:

(一)通过昆明市人大网站、昆明市人大官方微博或者新闻媒体以采访报道的形式;

(二)通过电话反馈、书信反馈或者当面答复;

(三)对同类的多个意见以适当方式统一答复或者反馈;

(四)涉及重大问题的,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专题答复。

地方立法工作公众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和理由应当及时向社会公

开。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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