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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前材料3:关于《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5-08-21 17:37

——2015年8月26日在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杨国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就《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关爱残疾人、照顾残疾人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在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中,昆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残疾人给予优惠和照顾,开展了大量工作,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目前,昆明市共有残疾人32.8万人,占总人口的6.64%,其中农村贫困残疾人口7.41万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残疾人的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通过立法将有关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以固定和发展,有效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规定法制化。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自《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列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计划》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了起草班子,先后深入到各县(市、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了残疾人代表、基层工作者和基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协商会等,收集整理了各方面的意见,梳理了立法重点和难点,多次对《条例》文本进行修改和完善,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体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条例》和《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此次立法坚持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对上位法已经有规定的不再重复规范,而是重点对我市残疾人管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规范,因此,《条例(草案)》条文不多,也未采用全面系统的立法模式进行分章节规范,而是直接以条文的形式进行排列。《条例(草案)》共二十三条,重点强化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加强了对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保障,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关于残疾人教育权保障

为了切实保障适龄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条例(草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教育部门应当对接收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的机构给予资助,对高中阶段的残疾人实行免费教育,并要求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能够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同时,建立助学机制,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三)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安置规定的比例,在残疾人中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招录(聘)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同时,为了保障国家和省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得到落实,《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专门规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四)关于残疾人的社会保障

由于成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导致生活困难,为解决这一部分残疾人的实际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生活护理补贴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为了提高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将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规定从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法规,《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作了相关规定,并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残疾人。

(五)关于残疾人的公交优待

《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对盲人和下肢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作了规定。为了帮助更多的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对享受优待的残疾人范围作了适当扩大。《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重度残疾人、盲人、下肢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其他残疾人给予优待。”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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