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 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为本辖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名,委员4至8名。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专职人员。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一般应为本届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须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工作安排,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保证其在本辖区的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市)人大代表听取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有关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市)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市)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进行视察、检查、评议等,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市)人大代表对本辖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联系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协助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加强“代表之家”建设,开展“人大代表进社区”等活动,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
(六)组织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市)人大代表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的监督;
(七)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对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记录;
(八)协助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的人大代表选举、罢免等具体工作;
(九)加强同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联系,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工作;
(十)承办区(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行政及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的人大代表列席。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区(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列席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街道办事处和区(市)行政及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区(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8年8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