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6日在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有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市十三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5年8月19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审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状况逐步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有所提高,但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解决残疾人事业基础薄弱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在更大的程度上投入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责任,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条例(草案)》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强调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赞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并建议将该项立法案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程,提交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
同时,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 第十三条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了相关规定,但作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经费均由财政拨款,没有其他收入,其所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因此,本条最后一句建议修改为“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二、 从调研情况看,重度残疾人不但没有经济收入,还有大笔的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支出,大部分重度残疾人家庭的生活都十分困难,但最低生活保障的核算是按照“户(家庭)”来计算经济收入,通过家庭总收入平均后,重度残疾人就达不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为了切实加强对重度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建议在第十五条中增加相应内容,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已经成年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的一、二级残疾人单独核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一、二级残疾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护理补贴。”
三、 第二十一条规定享受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盲人、下肢残疾人”,但这部分人由于身体原因,基本不能出行。根据调研情况,主城五区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约4万余人,其中约有3000人办理了公交爱心卡。除去60岁以上的残疾人,以及盲人、下肢残疾人等已经享受免费公交的残疾人外,约有9000余残疾人还未享受免费公交,这个群体数量不大,而且他们更有出行条件,更需要参与社会生活。因此,建议进一步扩大优惠政策的范围,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地铁。”
四、 对个别文字和标点提出了修改意见,这里不再赘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