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缓解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作者:发布时间:2016-01-17 11:15来源: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官渡代表团 孙维涛

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难”已经是一项令法官、法警和债权人十分头痛的老大难问题,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债权人好不容易等到法院判决决定,但判决生效后难以得到执行或根本无法执行,不但有损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而且由于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有的债权人在多方诉求无果的情况下,很可能采取自助救济的方式,甚至用违法的手段去争取“合法的利益”,这样很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激化,且使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意识更加不理解和淡漠,进而真正影响到司法的有序推进和法制社会的建设。

在“执行难”的老大难问题上,各级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一直以来做了大量的工作,按键的执行率和执行金额也在逐年上升,但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以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求,大量民事纠纷用法律手段解决已成为主要途径,需要执行的案件和金额只会逐年增加已成常态,现结合一些目前已发生的实际案例,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执行难”的一大问题在于信息的不对称,被执行人采取隐瞒、财产转移等多种方式“赖账”,当然,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亦采取了很多诸如与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网络查控系统建立来破解,但这些手段均为被动手段,对被执行人没有直接影响,建议:

1、 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启动后首先应被各级执行机关问询并如实全面申报相关财产信息,此问询及申报若在执行过程中有意隐瞒或不实,则在执行程序的适合时机或结束后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对恶意财产转移的、拒不执行的且情节严重时还应引入刑事责任予以惩戒,这样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法律震慑,从而提高案件执行率,真正实现宪法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庄严承诺;

2、 为加大信息量的收集,应鼓励社会各界知情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进行举报,并且实行有奖举报制度,这样也可有效拓宽人民法院对被执行案件线索的获取渠道,同时也可对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产生一定威慑作用,最终有效提高执行案件的执行实效;

3、 建议人民法院在执行全过程中,全程对债权人及时公开相关执行程序和被执行人相关被执行财产信息,以保障债权人合法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 在“执行难”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财产非法转移亦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1、 一旦展开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和单位拒不执行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和单位应被及时公布,应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如工商、建设、国土、银行等部门及时沟通,建立失信黑名单,将拒不执行和拒不配合执行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不能出现目前存在一边无法执行,另一边相关政府部门还将“老赖”单位列入“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甚至用同名、同自然人另行注册公司逃避执行的情况发生;

2、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老赖”单位和个人,还应研究在市场准入、行业准入等方面给予相应禁止,从而在社会和法制层面建立起不敢违法、不敢失信的制度基础和适合经济健康发展的信用体系。

三、 在目前案件率逐年上增,办案人员未增的情况下,建议:

1、 加大对法官的招用、培养、培训力度,使办案人员的比例与案件比例相适应,以缓解目前案多人少的状况;

2、 建议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可授权律师进行相关配合的机制,由于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和财力的限制,其无法做到对每个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广泛、细致的调查,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在不享有司法调查权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的配合,以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为此,建议人民法院可在执行程序展开后,在一定范围内授权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或人民法院认为合理的有资格律师进行相关被执行人可被执行财产线索的调查配合,当然,为防止被授权律师的越权,也应对被授权律师相关的保密义务和相关职责做出约束,引入合适的律师协助调查可缓解目前案多人少的状况,而且律师在协助调查中亦可引导债权人按正确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提高执行率和缓解社会矛盾均是一举多得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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