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24 14:17


(2010 年6 月18 日昆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8 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6 年6 月23 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16 次主任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地方立法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地方立法专家库专家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库是市人大常委会建立的地方立法智力资源库。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地方立法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地方立法专家库档案。

地方立法专家库由专家若干名组成。

第三条 地方立法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心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与 法制意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知名度和研 究成果;或者从事和熟悉地方立法工作,能抓住关键点,对需要通过立法解 决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者在基层一线执法,实践经验丰富,能分析 研判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高等院校入选的专家还需具有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和精力能够适应立法咨询活动。

第四条 地方立法专家库的专家人选,通过下列方式推荐产生:

(一)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推荐;

(二)自荐,由本人直接向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申请。

第五条 向地方立法专家库推荐或者自荐的人选,应当提供本人基本情况及专业技术凭证,并由推荐单位或者部门签署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各方面推荐的专家人选依照本办法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立法专家库设立后,对专家的调整,由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意见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入选地方立法专家库的专家,由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向其本人书面告知其入选地方立法专家库。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的任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八条 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应邀参与拟定立法规划、计划;

(二)应邀参与地方性法规案的调研考察和起草工作;

(三)应邀参加对法规草案的论证和修改工作;

(四)接受委托组成专家小组对地方立法的专门事项进行调研,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

(五)应邀参加“立法评价”,对地方性法规的质量等进行评估;

(六)接受其他立法工作业务咨询。

第九条 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参与的立法项目、论证会议或者被咨询事项的相关内容,以及与其参与事项有关的情况有知情权、询问权;

(二)对所参与的立法项目、论证会议或者被咨询事项提供专业指导, 独立发表对相关专业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由于个人身体、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可以向地方立法专家库管理部门辞去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十条 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立法工作保密纪律。对立法工作涉密的业务资料、会议内容等承担保密义务;

(二)科学、客观、公正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按时完成交办事项。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与立法活动中自觉接受地方立法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接受邀请后,一年内三次不参加活动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地方立法专家库的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地方立法专家库全体专家座谈会,专门听取专家对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建立对立法专家库专家的表彰制度,每年度根据相关委员会提供的情况,对立法工作做出贡献或表现突出的专家


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设立地方立法专家库专项经费,用于专家库的日常工作。专项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批解决。由市人大 常委会办公厅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相关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予  以支出,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市人大法制委办公室负责对地方立法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具体职责是:

(一)对各方面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初审,并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做好专家的登记入库;

(二)负责与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的联系,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地方立法专家库专家名单建议;

(三)负责组织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会议的会务工作;

(四)负责统计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情况;

(五)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需要,提供地方立法专家库专家的联系方式;

(六)办理涉及专家咨询工作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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