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动态

会议文件

会议简报

建议议案

meetheader.template.html 第15行发生错误: 未指定栏目或指定的栏目不存在

  
通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7-03-18 13:58来源: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八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 2 3 4
网络、技术支持电话0871-65317820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159号
Copyright © 2013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市人大备案号:滇ICP备11006549号-1
技术支持: 昆明信息港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9号楼 电话:0871-6313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