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代表团代表 槐艳芳
近年来,中央、省和市级对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一系列政策规定:一是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二是按照《云南省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八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级国家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应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财力不能自给的,应当予以免除”。三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第(二十五)部分规定: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市)和民族乡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上级财政在测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补助系数应当比一般地区高5个百分点。四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昆发〔2015〕10号)规定:第一,更加重视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民族地区水、电、路,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项目,市级安排在民族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以下配套资金;第二,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加大对3个自治县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重点投向改善民生领域。
当前,石林彝族自治县仍然是一个老、少、边穷的彝族自治县,相比昆明市二板块和周边县而言,经济社会发展仍然落后,经济总量小,税源结构单一,财力困难,2016年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只有6.1亿元,加上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远远不能满足全县“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需要,经济建设等发展支出主要依靠融资解决,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大,财政总体收支难以平衡。
但近几年来,昆明市在农业、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支出方面的各种资金配套比例政策,全部是按二板块来对各县区进行补助和配套,如教育改善营养计划,石林县和二板块的宜良县、晋宁县、富民县的政策一样,市级承担地方配套资金总额的60%,而禄劝、寻甸市级承担配套资金总额的80%;农村公路硬化,对石林县和二板块的宜良县、晋宁县、富民县的政策一样,每一公里定补30万,对禄劝、寻甸上级每一公里定补50万。对石林彝族自治县的补助和配套政策没有体现出与禄劝、寻甸一样对民族自治县的扶持政策。
建议:严格落实中央、省市相关对民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扶持政策,市级在安排公共服务支出方面对三个自治县提高10-20%的补助比例,在配套资金比例上3个民族自治县按同一比例配套,并加大对民族自治县发展的扶持力度和均衡性转移支付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