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4 月17 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提高常委会整体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系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带头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出国(境)或在省外出差等特殊情况可以请假外,必须按时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应当有书面假条,并经常委会主任同意。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业务知识和经济、社会等知 识,努力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调研,熟 悉材料,为出席会议审议议题做好充分准备。审议时必须围绕会议议题,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发表意见并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常委会监督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并提交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与组织或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通过定期接待、日常联系等渠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定期接待联系代表每年不少于2 次,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每年不少于1 件。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得利用组成人员职务牟取不正当利 益。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模范遵守保密规定。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未参加常委会和代表小组活动,未提交调研报告,未联系代表,未提出议案或 建议、批评、意见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其进行通报、约谈、批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一)一年内不请假缺席常委会会议二次以上的;
(二)一年内常委会会议全程请假四次以上的;
(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担任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常委会建立组成人员履职档案。组成人员年末应当认真填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登记表》,如实报告出席常委会会议、参 加常委会和代表小组活动、提交调研报告和书面审议意见、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年度履职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整理归档,并在次年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