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向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31 14:24


(2017 年8 月30 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国有独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 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国有资产状况和管理基本情况;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

(三)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情况;

(五)国有企业债务管理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六)监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报告事项内容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通过报送相关信息、材料或者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 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


机构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在专项工作报告中,应当对市人大常委会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作出回应。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好专项工作报告材料的准备,确定报告人,并将报告材料于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会。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依法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时,对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有关事项,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决议或者决定,及时组织实施,并将研究处理和执行情况按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决议或者决定的情况进行跟 踪督促,必要时可以组织视察、检查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 当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发现不按规定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可 以依法采取专项视察、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监督落实。对严重失职 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 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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