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4 月3 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 体现人民意志,广泛听取基层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基 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有序开展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 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意见建议的联系 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 联系点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 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工作指导、 业务培训等工作。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及相关工作需要发挥联系点作用。
第四条 联系点所在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总体要求,协同推进联系点建设和开展工作。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落实联系点建设的具体事务,指导和完成联系点工作任务。第五条 联系点的设立,应当坚持基层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统
筹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领域法治建设的特点,优先考虑有较好立法工作基础,居民或者工作人员法律素质较高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六条 设立联系点的程序,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推荐,经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协商提出 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文公布,授予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标志牌。
第七条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和联系点工
作情况,适时提出调整联系点布局和数量的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联系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取消。
第八条 联系点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征集对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立法项目的意见建议;
(二)组织征求对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收集反馈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协助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收集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四)协助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评估等工作;
(五)结合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收集、反映基层组织、人民群众对立 法方面的其他意见建议;
(六)其他。
第九条 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领导和联络员,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建立信息员队伍,保障联系点工作有序运行。
第十条 联系点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委托的任务要求, 采取座谈会、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集和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并于每年12 月31 日前向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联系点的服务和保障:
(一)按时寄送《昆明人大》杂志、《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报》、法规汇编、法律书籍、法制参阅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利用昆明人大网、《昆明人大》杂志和工作简报等,加强对联系点工作的宣传和报道;
(三)邀请联系点负责人、联络员和信息员参与法规草案起草、调研、论 证、座谈、参加执法检查等工作;
(四)组织对联系点的工作交流和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每年从立法经费中为每个联系点拨付不少于两万元的工作经费,用于联系点开展工作。
联系点工作经费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任期与常委会同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