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拉玛·兴高,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金幼和,市委常委、副市长胡宝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志伟出席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吴庆昆主持会议。
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随着我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原条例中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并与相关上位法不相符。为进一步保障和推动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提高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水平,促进轨道交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有必要修订完善原条例。制定《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对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两个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法可依”。
目前,《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分别将于今年11月1日和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