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
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 自治法》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情况的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8-11-01 09:55

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云人办发电[2018]43号文件通知后,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民宗工委与市政府办公厅对接,认真全面开展了对我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执行情况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昆明市有3个民族自治县(石林彝族自治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4个民族乡,47个少数民族村委会,333少数民族聚居村。截止2017年底,少数民族户籍人口904177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6.06%。有56种民族成份,9个世居少数民族(分别是彝族、回族、白族、苗族、傈僳族、壮族、傣族、哈尼族、布依族),其中:彝族470418人,占少数民族的52.03%;回族168163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18.60%;白族89338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9.88%;苗族56912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6.29%;傈僳族20834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2.30%;壮族18063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2.00%;哈尼族17432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1.93%;傣族16619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1.84%;人口最少的是布依族5085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0.56%。民族地区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7%,全市少数民族呈分布广、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

二、 贯彻“一法一办法”成效明显

近年来,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昆明市认真抓好民族工作,全面推进“一法一办法”的贯彻落实,将民族工作纳入《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民族地区立法工作,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科技教育为基础,以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在深入宣传、资金投入、民族稳定、干部培养等方面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入力度,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全市呈现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一)强化领导,高位推进

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的昆明市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民族工作组织体系。将民族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二)完善政策,营造氛围

1. 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先后制定出台《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决定》、《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建设民族团结进步 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意见》、《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行动方案》等一系列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促进“一法一办法”的贯彻落实,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2.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创新形式、创新载体、创新手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一法一办法”进课堂、进社区、进村寨。把每年的2月作为民族团结宣传月和6月作为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因地制宜,制定宣传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册、录像、板报墙报和文艺表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坚持把民族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学习内容,举办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工作干部培训班,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编入《全市普法教育读本》,编印《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文件选编》,增强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加各族群众对民族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率,全市上下营造出共同关注关心民族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发展

1. 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一是狠抓经济发展。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围绕“要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目标,坚持政策支持与项目实施相结合,整合各方资源,解决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增产增收。2017年,石林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5.96亿元,增长8.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5.22亿元,增长14.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56元,增长8.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588元,增长9.2%。禄劝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1.19亿元,增长9.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6.2亿元,增长13.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57元,增长8.6%;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46元,增长10.2%。寻甸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9.89亿元,同比增长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5.89亿元,增长13.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990元,增长8.7%;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99元,增长10.3%。二是聚力脱贫攻坚。近年来,我市践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的理念,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作为全市脱贫攻坚的主战场,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举全市之力,加大投入,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精准施策,脱贫攻坚成效显著。禄劝县投入62.57亿元,累计脱贫9441户、34302人。寻甸县投入49.33亿元,累计减少贫困人口126331人,贫困发生率由2014年的26.93%下降到0.35%,全县整体达到现行脱贫摘帽标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080元/人/年,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得到进一步提升。三是加大特色产业培育力度。积极指导民族地区结合实际,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布局和扶持一批特色化、规模化、群众普遍受益的产业项目。根据各自气候土壤、传统风俗和生产技术条件,除了传统养殖种植外,创新开展稻田泥鳅、谷花鱼、优质稻米生态立体种养殖,发展家庭果园,种植核桃、软籽石榴、弥核桃、美国红桃、樱桃等新特水果。打造一批民族特色旅游村寨,开展特色农家乐、民俗客栈旅游服务。将农业生产和旅游经营活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达到“开发一方景区、繁荣一方经济、致富一方百姓”的良好效益。大力发展我市民族刺绣文化产业,拓展刺绣产业市场空间,把民族文化资源转化为发展服务贸易的优势,命名禄劝诺诗手工刺绣品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为“昆明市民族刺绣贸易定点企业”,宣传和扩大了我市民族刺绣企业知名度,把我市民族刺绣作为一种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开发的重头品牌,推向国际商贸平台。

2. 认真落实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财政政策。一是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对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在平均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统一增加5个百分点。2015-2017年,市级财政对3个民族自治县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从3.43亿元增加到4亿元,年均增长7.4%。二是加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2015-2017年,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3个民族自治县的资金从14.65亿元增加到18.72亿元,年均增长13%。三是降低项目配套资金的比例,在民族地区安排的石漠化治理、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等项目建设上给予大力支持,除去中央、省配套资金外,市级与石林县的资金承担比例为5:5,与寻甸县、禄劝县的资金承担比例为8:2。支农资金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县,2017年,中央、省和市级资金共投入3个民族自治县52.86亿元。四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给予重点扶持,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中市、县承担部分,对禄劝、寻甸县由市级财政承担90%,对石林县市级承担40%;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中市、县承担部分,对禄劝县、寻甸县由市级财政承担80%,对石林县由市级承担50%。五是加大民族宗教专项投入,2016年至今,市级财政每年投入民族宗教专项经费不少于4500万,在全省州市中位居第一。

3. 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一是结合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路网规划、滇中城市群路网规划等,加快推进我市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北部少数民族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禄大公路、轿子雪山等二级公路建成通车,启动东川-倘甸、易隆-白石岩路网改造,武定-禄劝-倘甸-寻甸、功山-东川,寻甸-沾益、宜良-石林、石林-泸西等5条高速公路建设,加快推进禄会高速公路前期工作,逐步完善少数民族地区骨干路网功能。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重要县乡道提升改造、通村公路硬化及路基改造工程建设,到2017年,实现少数民族地区“县县等级化、乡乡油路化、村村都硬化(规划保留的自然村)、小组通达化”的“四化”目标。二是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水利设施投入。2016年以来,市级共安排少数民族地区市级水利资金81220万元,其中:禄劝县25294万元,寻甸县28111万元,石林县3029万元,原两区(含禄劝、寻甸)2224万元,用于民族地区水源工程,人饮安全、集镇供水、五小水利、高效节水、河道治理等民生项目建设。截止2017年底,在寻甸县、禄劝县、石林县等民族地区共建设“五小水利”工程28114件,共投入市级“五小水利”资金27467万元,占全市五小水利资金投入总量的98%以上。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巩固提升民族地区18.5695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

4. 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生态建设。一是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林业生态补偿机制,以国有林9.5元/亩、集体(个人)14.5元/亩的标准核拨。2018年森林生态补偿禄劝县461.23万元、寻甸县487.61万元、石林县203.5万元。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林业项目,其中石林完成35776亩(人工造林5505亩,封山育林21882亩,森林抚育8390亩)。二是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环保资金投入。 2015年以来,共争取落实15044.61万环保资金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环境污染防治,禄劝县、石林县、寻甸县分别为6950万元、8254.61万元、200万元。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建成一批环境基础设施。2007年投资7000万元建设石林县污水处理厂于2008年建成并投入运行;2009年投资7080万元建设寻甸县污水处理厂于2010年4月建成并投入运行;2010年投资7331.76万元建设禄劝污水处理厂于2010年6月建成并运行。三是于2016年昆明市制定出台《昆明市主城饮用水源区扶持补助办法》,将水源区生态补偿范围扩大到了主城7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定补资金达20570万元,其中云龙水库每年定补4478万元,清水海水库每年定补3432万元。

(四)加快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基本公共事务均等化

1. 促进民族教育优先发展。一是制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截止2017年底,全市共有民族学校29所,3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共有各级各类学校542所、在校生18.72万人。2014年以来,对3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投入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2.18亿元,农村薄弱学校改造专项资金9.49亿元。二是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全免费,高中阶段贫困学生救助政策,优先资助少数民族学生。落实和完善高中阶段招生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照顾政策,对户籍在民族自治县、其他县(市)区的民族乡并在当地初中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6分。三是为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的学习机会,从2016年起,昆一中、昆三中、昆三中经开学校、师大附中呈贡校区、民大附中5所学校开办普通高中“民族班”、“阿诗玛班”,市政府每年给学生人均补助1万元。四是提高民族地区教师待遇。2016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通知》,对禄劝、寻甸的乡村教师按每人每月500-15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生活补助,对吸引优先教师到乡村任教起到了积极作用。

2. 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认真实施民族文化“双百”工程,加大对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力度,重点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音乐、歌舞、美术和传统手工技艺等进行扶持。组织研究出版了《昆明石林撒尼人民俗文化的近代文献研究》一书。3个民族自治县以《自治条例》将民族传统节日定为自治县法定节日,一年一度的回族“开斋节”、彝族“火把节”、苗族“花山节”等民族文化节庆活动已经成一个集文化、艺术、体育、商贸为一体的盛会。制定出台《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保护条例》、《自治县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发展创新办法》,编辑出版《石林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寻甸回族文化》、《溢部文化》,编撰出版的《彝汉词典》、《苗汉词典》、《罗婺民族民间古乐选编》、《法嘎王》等一批少数民族题材优秀文艺作品列入省、市文化产业项目库。成功改编苗族叙事长诗《昭蒡俭与高帕诗》为舞台剧,登上央视舞台。石林火草纺织技艺申报为省级非遗保护项目。积极支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建设,石林糯黑村彝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石林月湖村彝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寻甸发噶村彝族传统文化保护区被命名为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石林阿着底彝族撒尼人刺绣之乡、晋宁双河秧佬鼓舞之乡被命名为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开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成功举办了昆明市十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3. 改善民族地区卫生服务水平。一是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计生奖励补助,2015年以来,累计投入石林、禄劝、寻甸3个民族自治县相关项目资金4.01亿元。二是建立对口帮扶机制,组织全市卫生计生系统13个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石林、禄劝、寻甸等县,帮助建立健全卫生计生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三是加大技术人才支持力度,一方面从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派出专家到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另一方面组织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计生干部、医疗卫生单位医疗人员、乡村医生外出进修培训,提升少数民族地区卫生计生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4. 社会保障不断完善。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公用服务体系,全市依托131个乡镇(街道)建成社会保障事务所132个,配备工作人员657人;依托1566个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成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650个,配备工作人员1370人。建立了统筹城乡居民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实现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同城同保、同城同待”。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对3个民族自治县医疗保险补助中市县承担部分,提高市级承担的比例。加大对3个民族自治县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支持力度,仅2018年上半年,共有9221名少数民族地区群众领取了失业保险金163.56万元。认真执行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1%。城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5.66万人。

(五)多措并举,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1. 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培养使用工作。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少数民族人才,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努力培养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各类干部人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力度,在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中切实做到“五个优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少数民族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具备任职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优先放到实职岗位上;少数民族工作相关部门优先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优先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在干部交流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优先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进行轮岗交流,全市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强。到2017年底,全市39900名公务员(包含参公管理人员),有少数民族6417名,占16.08%。石林县科级干部中少数民族占35.9%。禄劝县实职县处级领导干部36人中,少数民族干部15人,占40.54%;实职科级领导干部648人中,少数民族干部247人,占38.12%。寻甸县有实职科级领导干部654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157人,占全县实职科级干部总数的24.01%。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均高于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比例。

2. 按政策规定落实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安排。3个民族自治县成立以来,历届自治县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均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主体公民担任;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乡(镇)领导班子、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等,均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在历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所占比例均高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

3. 对少数民族人才实行倾斜政策。在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中,允许民族自治地区根据自身需要制定本地区招聘方案,在国家、省、市政策范围内,自主设定招聘条件,鼓励和支持本地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根据民族自治地区特点,专设岗位招聘少数民族人员或单设岗位招聘本地少数民族人员,以民族语言(文字)为考试内容等;对民族自治地区急需紧缺岗位给予政策倾斜,如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开考比例,针对不同的招聘岗位,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到2017年底,我市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6917人,其中2822名少数民族人员,占聘用人员总数的17%。

(六)注重示范带动,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云南“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战略定位,有效发挥示范创建对民族工作的引领推动作用,昆明市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按照“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示范引导、全面推进”的思路,不断丰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内涵,创新理念、方法,全市涌现出了一大批特色鲜明、亮点纷呈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昆明市先后两次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荣誉称号。石林县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禄劝县、寻甸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已通过省级初验并上报国家民委。盘龙区金星社区、官渡区关上中心区社区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昆明市教育局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云南民族村责任有限公司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企业,石林县寺背后村、糯黑村、五华区陡坡村被命名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晋宁郑和公园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石林县大可乡、禄劝县团街镇、寻甸县七星镇等39个乡镇、村(社区)被命名为省级示范单位。昆明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领导小组命名了禄劝县火本村等240家第一批“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通过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带动,形成以点串线、以线连片、以片带面的民族团结进步新格局,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一法一办法”的贯彻落实。2018年,市委市政府决定举全市之力把昆明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7月13日,昆明市召开了创建动员大会,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程连元同志作重要讲话,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明确要求全市上下深入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示范市创建各项工作,确保2018年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通过省级初验,力争2019年成功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三、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通过自检自查,“一法一办法”工作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

(一)对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法一办法”宣传的广度不够,宣传的形式和手段比较单一。一些部门和干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的国家基本法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对“一法一办法”的学习、研究、执行不够,对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与贯彻执行上级决策、决议之间存在矛盾,民族区域自治的意识、民族法治观念及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政策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然滞后

民族地区经济总量小,产业结构单一,发展质量不高,县域经济的实力还不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差距,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教育、卫生医疗、公共文化服务等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差距。

(三)落实部分法律规定还不够到位

1. 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减免规定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市级财政不断加大了对民族自治地方投入,但与法律规定的要求还有差距。在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时,如《云南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应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财力不能自给的,应予以免除”。实际执行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很多建设项目资金配套政策是按板块划分,同一板块自治县和非自治县的承担比例相同,没有将法律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体现出来。

2. 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近年来,市级财政对民族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虽有较大增加,但因历史欠账等因素,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未享受上级财税优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零配套相关政策,在资金分配过程中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有差距。

3. 对民族自治县的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上级国家机关在民族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补偿费等优先安排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也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而落实不到位。

(四)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保护的力度不够

民族文化传承队伍年龄均偏大,部分项目缺乏传承人,有失传的可能;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工作机构不健全,难以适应非遗保护工作综合性、专业性、长期性的要求;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发展投入不足,许多标志性文化服务设施拆除后未能重建,文化阵地和文化载体受挤压,民族文化保护工作形势严峻;传统文化保护利用开发研究不够,缺乏系统性,小散乱、同质性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保护与开发矛盾突出,文化与旅游融合不够。

四、 意见和建议

1.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一法一办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法律,是少数民族民主政治权利落实和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高度,切实增强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一法一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把“一法一办法”宣传贯彻长期列入全市普法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态化的宣传机制,利用媒体、网络、组织印制、发放宣传材料、法制宣传周等多种形式,面向机关、企业、乡镇、学校、社区持续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发挥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民族工作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全社会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维护民族团结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2.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一法一办法”贯彻落实力度。在全省率先建成小康社会是昆明全市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市的小康。帮助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发展,缩小与其他县区的发展差距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认真落实“一法一办法”和《决定》提出的全额免除自治县和民族乡市级安排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本级配套资金的规定。确需配套的项目,在按板块制定政策的同时,还应落实法律对自治县的配套资金给予降低或免除的规定。财政部门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按照法律法规,健全完善转移支付机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向民族地区倾斜,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有带动作用的交通、水利、教育、传统体育、文化、卫生项目。对“一法一办法”的贯彻落实,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将法律的规定转化为工作措施,转变为发展成效。

3.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健全有效的法制保障。要提高民族立法对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重要意义的认识,三个自治县要充分发挥拥有的立法职权,着眼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着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着眼保障少数民族民主政治权利,学习借鉴我省其他地州民族立法工作的经验,积极开展单行条例的立法工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4. 多措并举,抓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按照“好干部”标准,大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能够在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繁荣发展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储备,形成年龄、专业、结构合理的梯队,进一步为少数民族干部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5.注重示范引领,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

以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为统领,深入实施民族经济跨越发展工程、民生保障全覆盖工程、民族文化精品打造工程、民族教育振兴工程、少数民族人才引领工程、城市民族工作创先争优工程、民族团结保障示范工程、民族工作创新示范工程、典型示范带动工程、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景区、军营、基层政法单位(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活动,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子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 人大依法加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而配套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督促落实,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履职,围绕中心,紧扣“一法一办法”以执法检查、跟踪检查、课题调研等形式,对各级政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听汇报,实地走访、询问、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并对存在的问题形成检查情况反馈意见。根据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反馈意见督促市政府研究具体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好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和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做好新时代昆明市的民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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