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文化的交流与交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数字网络化的趋势,使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所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流行文化和城市文化不断向乡村渗透,许多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岌岌可危内径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民族语言、民族歌舞、民族音乐、民族体育、民族医药等正在走向衰落。在人类发展的漫长过程中所创造的绚烂多彩、各具特色的传统民族民间文化传递出的信息记录着人类社会成长的历程,构成了人类历史不可替代、不可再生的印记。民族民间文化体现的是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其独特性是依附现代工商业社会所产生的其他文化所不能取代的。与此同时,人类对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愈来愈深刻,民族民间文化的价值也日渐显现,对其保护的紧迫性更是日益突出,并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保护本国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性,一些发达国家也逐步认识到这个问题不能忽视。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从知识产权保护和政府行政保护的角度,推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建议各国加强立法,建立相关的法律保护机制。昆明市是一个多民族聚集的省会城市,在所辖的十四个县(市)区中,有石林、禄劝、寻甸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7个民族乡,47个少数民族村委会,2196个民族杂居村。全市少数民族人口76.8万多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4.8% ,有55种民族成份,9个世居少数民族(彝族、回族、白族、苗族、傈僳族、壮族、傣族、哈尼族、布依族),由于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各个历史时期的民族民间文化在昆明这一区域内相互磨擦、碰撞和冲突,并经充分的交流融合和继承发展,最终通过文化整合,形成了独具民族风格、地域特色和民族个性的昆明民族文化类型,是中华民族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前人的创造,是历史给后人的馈赠,保护并使之完整地传承于后世,是我们的责任。本课题通过法律的视角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法律上的理解,对其价值与保护的实质进行科学地分析,从国际、国内外对民族民间文化的法律保护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昆明民族民间文化的特点和现况,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分析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立法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主体、客体及其与之相关的权项进行法律的思考,以期为我市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立法提出合理的可行性建议。
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指以中华文化为源头的、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长期历史发展所积淀的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一切文明成果。它强调的是文化的本源和沿着这个本源传承下来的全部文化遗产,是迄今为止中华民族经过筛选、淘汰,不断丰富又不断发展的人文精神的总和。
一、 昆明市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概述
民族文化是一个不以时代划分的、动态的和发展的历史范畴。与汉文化相比,少数民族有其独特的区域性特点。少数民族多居住于荒僻偏远地区,很多地方没有公路,交通只能靠牲畜和步行,人们过着几乎与外界隔绝的生活,因此,其传统文化也具有相对稳固的传承空间。在这样一种空间里,不同的民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形式。
昆明市少数民族文化历史悠久,种类丰富,覆盖音乐、舞蹈、建筑、医学、历算、文学等许多方面,以物质文化、口头和非物质文化等形式存在。而这些文化基本上都源于生活,而融于生活。无论是舞蹈、音乐、或是建筑,服饰,文学,科技典籍等,都从不同方面反映着一个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或农耕、或游牧,或捕鱼、或狩猎,或结婚生子、或养老送终……并且各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不同文化间共享优秀的劳动成果。他是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中华文化的绚丽多彩和鲜明特色之一,形成了中华五千年文化中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昆明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1、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主要是彝文);2、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字、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等(如撤尼的《阿诗玛》);3、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如苗族的花山节),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4、具有民族生产生活习惯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艺术品;5、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和特定的自然场所;6、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巻、典籍、文献及口传文化等;7、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8、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昆明市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挖掘和保护工作成效显著。各县(市)区及时制定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安排民族文化遗产挖掘和保护专项经费,具有彝族特色的叙事长诗《阿诗玛》、《彝族神鼓舞》;苗族叙事诗《红召和觉席那》、《昭蒡俭和高帕施》、哈尼族的树皮布制作技艺、傈僳族“其奔”乐器制作等一大批具有浓郁民族文化特色的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其中叙事长诗《阿诗玛》、《昭蒡俭和高帕施》等一批民族文化精髓,被评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六哨白彝族服饰为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县(市)区按要求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建库工作。同时,多措并举,保护和拯救了一批濒临失传的民族民间文化。如:语言文字方面,禄劝石林两县分别编纂出版了《彝汉词典》规范彝族文字,石林出版了《石林彝族撒尼口语400句》,开发了“石林彝文电脑输入法”,西山区每年举办彝文苗文培训班,收集整理了古老的布依族文字;文化技艺方面:举办白族铜银器制作传统手工技艺,苗族传统手工刺绣技艺培训班,恢复了布依族传统服饰文化;培养并命名了一大批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全市有国家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4项,省级少数民族名录7项,市级少数民族名录124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8个,传习馆5个,逐步形成了国家、省、市和县四级保护名录保护机制。
民族文化事业得到蓬勃发展,在充分挖掘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运作模式,采取灵活多样的融资和经营模式,培育了一批在国内有影响民族文化产业,如:富民小水井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林彝族福牛文化有限公司、官渡旅游古镇、昆明市民族歌舞团等一批民族文化产业,有效将民族民间文化转化为市场需求,在弘扬和推广民族文化的同时,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同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族文化市场,东川《彝族神鼓舞》多次获中国民间文艺最高奖-山花奖,并在《吉尼斯-中国之夜》和到国外演出,西山区《邻居、种鸡、杂毛鸡》入选全国群众文化最高奖“群星奖”评选;石林县举办的“国际火把狂欢节”被评为中国最具魅力十大节庆活动
推动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广泛开展。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和指导民族地区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和文化活动、文化展演,定期举办四年一届的全市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推进民族节庆文化活动,积极提升“彝族”火把节、苗族“花山节”等民族传统节日的影响力,充分展示民族文化的魅力。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人才的培养,已有139人获得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称号,组织创作人员下乡采风创作,对洒歌、山歌、家歌深入打造,创作民族音乐、舞蹈、剧目,打造民族文化品牌,仅石林一个县各类民族民间文化演出队伍共800多支,专业文艺团队两个。把建传习馆、展示馆和非遗进校园作为开展非遗保护培养民族文化传承人的一个重要载体。建立起石林“糯黑彝族文化保护区”、 “ 彝族撒尼刺绣之乡”、 禄劝“撒老坞彝族文化保护区”、“秧草苗族文化保护区”、晋宁“双河秧老鼓之乡”、安宁“水井湾苗族文化保护区”等一批省、市名录级保护区、乡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基地,举办各种形式培训班,培养民族文化传承人。同时,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市、县(自治县)两级都成立了彝族、回族学术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编辑出版了《寻甸民族文化》、《寻甸回族》等刊物。
存在问题:1、重视不够,保护意识不强。各级各部门对挖掘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的积极性和参与程度不高,很多少数民族的年轻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缺乏关注和了解,部分彝族、苗族的特色民居和传统文化下逐渐消失,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传承发展的形式仍很严峻。
2、 专业人才缺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失传危机。随着城市主流文化在乡村的渗透,民族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民族地区的民间竞技项目、民族服饰、传统工艺品的制作技艺面临失传境地,挖掘和保护方式单一,对民族文化资源没有形成系统、高效的挖掘、整理、开发、传承。
3、 经费投入不足,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力度不够。有的民族地区至今没有设立专项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县级传承人没有补助,有计划、系统的进行全面挖掘和保护方和传承存在现实困难,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利用,无力打造在国内、国际具有影响力的艺术作品和特色商品(如:桂林露天歌剧《刘三姐》、丽江〈丽水金沙〉)。
4、 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发展不平衡。在昆明市的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聚集区,石林、禄劝民族民间文化不仅丰富多彩,而保护传承工作也卓有成效。有的民族地方对民族民间保护传承工作不重视,至今没有拿得出手的特色作品与产业,且现在昆明三个自治县的民族立法仅限于自治条例,没有单行条例,因而,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的法制化进程,任务还十分艰巨。
二、 昆明市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昆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中华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财富,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现状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我国民族文化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由于民族地区地处边远和其他的原因,经济欠发达,专业人才缺乏,在文化发展方面投入的资金不够。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冲击,海量信息传播速度快,很多少数民族的年轻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缺乏关注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情况不够理想,有的甚至面临濒危状况。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由于少数民族的文化核心区范围较小,存续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自身能力较弱,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传统建筑、传统生产生活用品等整体性消失速度日益加快。尽管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大了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力度,但是现在很多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一些独具民族特色的服装、语言、音乐等文化呈现出逐步消逝的趋势。
我市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资源极其丰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歌舞资源、工艺美术资源、民族服饰和节庆文化资源等都是少数民族精神文化和审美情趣的载体,也是少数民族地区产生物质财富的一个源泉。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传承和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也可以拉动民族地区区域经济发展,造福一方。
(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
对于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深入调查、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保护。要研究科学、有效的保护技术与方法,否则会因为保护不当而遭受损失。实施整体保护原则,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自身及生存空间两个层面实施全方位保护,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要实行多样性保护的原则,因为各民族传统文化种类多样,丰富多彩,应该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的文化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法。
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目的是为了民族文化代代相传,永世长存。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分两部分,一是要很好地、尽可能地保持民族文化的风貌,二是要在民族文化的传承基础上,进行创新发展。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要坚持保护和传承相结合,首先要确定哪些文化是必须进行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同时必须科学分析传统文化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要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结合,但利用的同时不能损害文化遗产。要坚持保护与创新相结合,文化创新的形式多样,其一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注入现代元素,使之与现代社会相适应,使传统文化升华为现代文明;其二是进行文化改良和再造,和时代结合,进行创新发展,使之更趋完美。
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力,扩大本民族人民对民族文化的认识,营造一个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氛围。通过民族文化进校园、进课堂等形式,使学校成为帮助青少年认知民族文化的重要阵地。尽快推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制化,进一步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在民族文化特色浓郁的地区,开设特色民族职业教育,培养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人才。对在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要形成奖励制度。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优秀传承人,要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提供必要的活动空间。此外,在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过程中,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一套科学的规范的保护工作方法。
(三)多样性与同一性并重
博物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历史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形象代表。民族博物馆是社会主义文化和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强民族团结、弘扬民族文化、提高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少数民族地区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既具有建立民族博物馆的巨大优势,同时也承担着抢救民族文化、保护民族文化的历史责任,在民族地区建设博物馆势在必行。
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既要保护文化多样性,同时也要增强文化的共同性或同一性。文化多样性是各民族认同的基础,文化的共同性或同一性是中华民族和国家认同的基础。如果只强调保护多样性,而不强调增强共同性,则多样性和差异性将会逐步扩大,同一性或共同性将会逐步削弱,中华民族也就将失去文化认同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国家意识也就会成为空话。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多样性与同一性的关系,两者并重,不可偏废。
三、 保护传统文化的意义
千百年来,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的独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是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
(一)少数民族文化拓展了受众与传播空间
20世纪末世界范围内多元文化思潮的兴起引发了人们对过去未被注意或重视的民族的文化之兴趣。城市与贫困地区之间的人才交流日益频繁。在此背景下,许多鲜为人知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将逐步向外界揭开其神秘的面纱,逐渐被外界所了解,并部分地被接受和认同。求异求新是人类发展的本性。在钢筋水泥堆积的现代化城市里,喧闹的环境、压抑的空间与飞快的生活节奏令现代都市人感到身心疲惫,回归自然的意识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推崇。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能带给他们无尽的遐想,使其失落的心灵得到慰籍,让紧绷的神经得以放松。少数民族风格的作品及少数民族演员的表演已得到了城市听众的接受与认可,在现代文化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为自身拓展了发展空间。
(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可以促进新文化的创造
作为原生态的传统文化,它在创建新文化的过程中,具有与其他文化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起来的少数民族基因库,为新艺术的创作提供了前提条件。如服装设计师可以根据保存下来的少数民族桶裙,设计出最时髦的时装,艺术家可以用少数民族中最优秀的民歌民谣,创作出最富现代气息的音乐歌曲。以乐曲为例,我们现代乐坛上的许多著名的乐曲,都是从这个基因库中调取资料,创作而成的。
四、 关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立法研究
(一)立法的意义
1、 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挤压。在加快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村主要劳动向城市转移,城市主流文化不仅取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原来的生产方式,而且原来的生活方式、服饰、文化娱乐生活等也随之改变,并且直接影响到原来所居住的村寨。在教育方面,国家虽然也推广双语教育,提倡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如《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例》),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生存和使用空间在现实中确实有限,因而通晓民族语言文字的人也就局限于少部分本民族学者中.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品得不到很好的市场开发,随着电视的使用和普及,民间歌手和表演艺人在当今也渐渐失去观众和舞台,老一辈艺人生活日益艰难,年青一代继承民族民间文化的也就寥寥无几,因而,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从立法上对民族民间进行有力保护,才能使我们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能够得到继承与发展。
2、 立法的必要性。目前对于民族民间文化何护的上位法主要《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各县(市)区也制定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但只对民族民间文化的范围和责任主体做了原则规定。昆明市没有进行地方立法和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民族自治地方仅限于将一些重大民族节庆写入《自治条例》,很多昆明具有地方民族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保护,因而作为一外多民族多元文化的边疆省会城市,需要以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保护祖辈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
(二)立法保护的范围、内容和措施
1、 明确民族民间文化的权力主体代表人、传承人、收集整理人的法律地位
2、 用完善的立法规范政府的保护行为。包括政府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财政投入,并将其列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方法主要通过建立分级名录体系、命名制度、奖励制度、经费保障制度、保密制度、开发和使用机制等,使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得以保护和世代相传。
3、 设立专门的权力和责任机关。指县级以上文化、民族宗教、旅游、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
(三)法律责任
明确侵权和失职行为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委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