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专题调研组的相关要求,现将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以及开展城市民族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昆明市有3个自治县,4个民族乡,333个少数民族聚居村。
截止2015年底,少数民族户籍人口873623人,较2014年增加17424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5.72%,增加0.17个百分点。有53种民族成份(无塔吉克族、门巴族、珞巴族),9个世居少数民族(分别是彝族、回族、白族、苗族、傈僳族、壮族、傣族、哈尼族、布依族)人口排序:彝族,有456937人,占少数民族的52.3%;回族,有164498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18.83%;白族,有85230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9.76%;苗族,有55292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6.33%;傈僳族,有20208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2.31%;壮族,有16935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1.94%;哈尼族,有15740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1.8%;傣族,有15481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1.77%;人口最少的是布依族,有4802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0.55%。民族地区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7%,全市少数民族呈分布广、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
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达73.42万人,占全市流动人口的28.24%。主要分布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全市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外来流动人口数量和民族成份呈逐年增多的态势。少数外来流动人口从民族构成看,主要有彝族、回族、苗族、维吾尔族、蒙古族等;从分布看,回族主要分布在五华区、西山区,彝族主要分布在西山区、盘龙区,苗族主要分布在官渡区、西山区,傣族主要分布在五华区、西山区,蒙古族主要分布在盘龙区、西山区,维吾尔族主要分布在五华区、官渡区。从职业看,回族、维吾尔族主要从事餐饮业,苗族、傣族、蒙古族主要从事服务业和餐饮业。
二、 贯彻落实“一法一办法”的情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一法一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的民族政策的重大举措。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认真按照“一法一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开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千方百计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政策引领,营造氛围
一是研究制定政策,切实加强支持。2005年制定《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2007年制定《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2009年制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决定》, 2010年制定《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决定》,2011年制定《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3年,制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年制定《昆明市建设民族团结进步 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意见》。2015年制定《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一系列措施有力、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把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列入全市“十一五”、“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详细阐明规划期末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阶段发展目标,将实施的项目、开展的工作和时间的节点等内容,为民族地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规划支持。
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工作时,明确把“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作为云南发展的三大目标之一,赋予了民族工作新内涵和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昆明市委出台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当好全省跨越式发展排头兵和火车头的实施意见》(昆发﹝2015﹞12号),提出要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到2020年,全面建成50个民族团结示范点。
二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氛围。自1984年10月1日《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及2004年10月1日《实施办法》出台以来,我市每年都组织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和完善宣传贯彻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制度。坚持常态化的宣传机制,面向基层持续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让法制宣传和民族团结教育深入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和基层,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民族工作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继续做好民族团结宣传月、周、日,逢《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十周年举行大型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特别是借助新兴媒体在全社会进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受众面广的媒体播出民族工作方面的新闻,广泛宣传民族知识、民族理论、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力争做到党报党刊上有文章、电视里有图像、广播里有声音、专栏上有图片。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列入《全市普法教育读本》,举办了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在中小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编印了《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文件选编》。通过广泛的宣传,加深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民族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民族区域自治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坚持不懈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民族团结意识、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深入人心,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观念不断增强。
(二)措施具体,落实有力
一是少数民族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体现。我市的三个自治县成立以来,历届三个自治县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均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主体公民担任;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及乡(镇)领导班子、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等,均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在历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所占比例都高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地区各项事务的权利得到落实。
二是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少数民族人才,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努力培养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市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增加,综合素质明显提高:截止2016年5月,石林县少数民族干部130人,占总干部比例28.57%,其中处级8人,科级122人,在领导班子中的人数有82人,占比32.54%,其中处级8人,科级122人。实现自治的主体民族干部处级7人,科级115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比例93.85%。禄劝县少数民族干部264人,占总干部比例39.46%,其中处级19人,科级245人,在领导班子中的人数193人,占比42.6%。实行自治的主体民族干部处级15人,科级210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比例79.55%,寻甸县少数民族干部121人,占总干部比例25.53%,其中处级10人,科级111人。在领导班子中人数9人,占比27.03%,实现自治主体民族干部处级8人,科级103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比例91.74%。少数民族干部配备基本达标。
三是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支持资金的总量不断增长。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民族机动金和民族专项资金”和“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的比例”的要求,自2011年至2015年,在确保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投入不变的基础上,市级民族机动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散杂居民族工作经费在上年投入基础上按照10%的比例增加;新增300万元城市民族工作经费,并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城市民族发展、团结和稳定工作。市财政在2010年安排少数民族专项资金3758万元的基础上,2011年预算安排少数民族专项资金4133.8万元,2012年预算安排4547万元,2013年预算安排5002万元,均较上年投入增长10%。2014年预算安排5500万,2015年预算安排5000万。此外,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决定》,市财政每年还安排了500万元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专项经费。根据《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从2016年开始,每年在2015年市级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增加2000万元市级民族宗教专项资金。
降低民族地区配套资金比例,提高支持比例。在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制村公路建设和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项目,学前教育基建补助等方面,对涉及三个自治县的,市级财政都承担了绝大部分建设资金,甚至是全额承担了需要昆明市配套的资金;三个自治县,特别是贫困县仅承担最多20%的配套资金,很多项目还做到了县级零配套。
(三)突出发展,抓好重点
一是积极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政策支持与项目实施相结合,整合各方资源,有效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实力明显增强。2015年,石林、禄劝、寻甸3个民族自治县地区生产总值分别为70.68亿元、75亿元、76.08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分别为5.6亿元、6.6亿元、8.3亿元;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分别为128.08亿元、126.18亿元、76.08亿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2080元、25885元、2709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1343元、6595元、6803元。
二是民族教育文化事业进一步发展。通过开展中小学布局布点调整,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基础教育增量扩优,民族教育总体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全市已建成民族中学14所、民族小学57所;三个自治县有各类学校569所,在校学生近20万人。全市中小学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46所中小学被省教育厅确定为云南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示范学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从2016年起到十三五末,昆明市在昆一中、昆三中、师大附中、云南民大附中等优质高中招收“民族班”和“阿诗玛”高中班,主要面向全市少数民族学生招生,分别招收210人和60人,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更多人才。
在少数民族行政村建设了标准化卫生室,少数民族合作医疗保险参合率达96%以上。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妥善保护和开发,部分村落建起了乡村民俗馆,72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保护名录,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挖掘整理和有效保护。为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坚持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积极组队参加2010年和2014年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并取得优秀成绩。石林县打造阿诗玛文化长廊亮点突出,秀丽多彩的民族服饰、艳丽多姿的撒尼刺绣、热烈奔放的阿细跳月、欢乐热闹的火把节、自然和谐的石头寨子,走进石林,古老与现代融为一体,民族文化与现代文化和谐相处、交相辉映。
三是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十二五”以来,我市不断加大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改善。通过实施长石、宜丘等外连高速路网和禄大、轿子山旅游专线项目,建成一批打通民族地区与周边县区联系的对外“大通道”;通过配套建设云桂铁路、西石高速公路、江石高速公路等“大通道”与地方联系的交通网络,形成与“大通道”相联系的“静脉”、“毛细血管”交通网络体系;采取减免县级配套资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大力实施乡村公路建设,积极发展城乡公交系统, 2015年实现行政村公路硬化率、行政村公交通达率达100%,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出行问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良好成绩。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骨干水源工程,规划建设了一批重大水利项目,解决了民族地区水利设施薄弱、工程性缺水问题,增强了抵御旱涝等自然灾害的能力;扶持山区发展“五小水利”工程,进一步完善农村生产生活水利设施,着力解决人饮安全问题;加大土地治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积极推进高产创建工作,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增收。三是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得到改造升级。农村电网“一户一表”改造率达100%。
四是逐步建立健全对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生态补机制。我市先后制定了《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水源保护投入补偿机制。为进一步明确水源区居民的生产生活保障,又制定出台《昆明市松华坝、云龙水源保护区扶持补助办法》和《昆明市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扶持补助办法》,确定了云龙、清水海水源区扶持补助内容、标准及实施范围,主要包括生产、生活和管理三个方面内容。针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和《云南省牛栏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昆明市积极争取生态补偿对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重点水源涵养区、民族地区的倾斜,在项目和资金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补偿标准核算予以适当的提高。
水资源费的返还情况。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9〕163号)作出的补充规定,云南省境内收取的水资源费按1:3:2:4的比例在中央、省和取水口所在州(市)、县(市、区)级财政之间进行分配。由于水资源费实行中央、省和取水口所在州(市)、县(市、区)级财政之间就地缴库,因此昆明市对石林、禄劝、寻甸三个自治县征收水资源费的留成比例与其他非自治县执行相同的政策。根据自治县发展的需要,纳入自治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水资源费,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对于市级统筹的水资源费,在资金使用上力争向民族自治县倾斜,加大资金扶持的力度;对统筹至中央和省级的水资源费,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24号)及《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指南的通知》(云水资财〔2009〕114号)要求,指导和协助民族自治县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资金的申报,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水资源费实施项目。其中,市级充分考虑禄劝县的实际情况,对云龙水库征收的水资源费市级部分,全部给禄劝县,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积极向上反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政策,争取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在水资源费的征收上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五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推进。民族团结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亮点频现,全市2005年、2010年连续两次被国务院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10个社区获得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称号,盘龙金星社区获得了国家三部委表彰,官渡中心区社区获得国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模范单位称号。全市大规模开展《民族团结公约》教育实践活动,民族团结社会基础进一步夯实。建立少数民族法律维权中心,汇聚了一批能用双语辩护的少数民族律师队伍。建立民族关系信息员队伍,涉及民族热点问题分析研判制度形成常态,民族团结月、周、日活动正常开展并取得实效。强化长效机制建设,编制了《昆明市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了《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成立了清真食品办、建立了义务监督员队伍、成立了清真食品国际贸易云南认证中心。以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重点,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和热点难点问题,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涉及民族工作领域的矛盾隐患排查调处工作。5年来,积极稳妥地处置了105 起涉及 11万多人影响民族团结稳定的矛盾纠纷,平稳地度过了一些历史节点和敏感时期,多年来没有发生因民族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没有发生因民族问题进京上访事件,没有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的重大热点矛盾,始终保持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各民族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良好局面。
(四)健全机制,强化责任
一是成立了市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民族工作联席会议,专题对民族工作形势和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每年根据任务不同修订《昆明市民族团结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2011年起把五个开发旅游度假区纳入签订范围,签订率达100%。各县(市)区又分别与133个乡镇、445个村委会、47个居委会(社区)、547个宗教活动场所签订了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和工作格局。2016年,市民委和市宗教局机构合并后,又将宗教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中。
三是不断加大民族工作管理网络建设力度,形成了市、县、乡、村三级工作管理网络,强化信息监测和动态分析,为全市民族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积极推进民族工作法制化进程,2007年1月31日颁布实施了《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2010年5月,全面开展了《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立法工作,2010年10月28日,《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在市人大第35次常委会会议上获全票通过。为贯彻落实《昆明市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12年3月在全省率先成立了昆明市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办公室,下达编制7名,确保了开展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有机构、有人员、有编制。2015年制定《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昆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
三、 城市民族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为目标,积极探索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并在全省率先开展省市区三级联创共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工作;率先成立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率先开展《民族团结公约》教育活动;率先颁布《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率先成立清真食品国际贸易云南认证中心;率先成立昆明市少数民族法律维权中心。我市先后两次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被列为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之一。
(一)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强化城市民族工作组织保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民族工作,定期召开全市民族工作会部署强调相关工作。市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两次开展专题研究,定期组织成员单位通报和部署民族工作。在市民宗委增设城市民族工作处和监督检查处;在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专职民族工作助理员;在社区设立民族工作专干或联络员,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民族工作网络。我市不断加大民族专项资金支持力度,2011年至今,市级财政投入的民族机动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散杂居民族工作经费均按每年10%的比例增加,并新增300 万元城市民族工作经费,逐年增加,主要用于主城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二)积极探索,完善机制,扎实推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1、 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确保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昆明市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体系中,成立了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昆明市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目标责任制》。按照“加强领导、相互配合、落实责任、依法管理、建立桥梁、提供服务、维护权益”的工作思路,建立市民族宗教委与公安、统战、信访等部门间的定期联系工作机制,健全齐抓共管、分级负责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网络,确保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不断加强。
2、 配合协作,探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模式。结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昆明市与全国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州市驻昆办建立了联系沟通制度,加强少数民族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如:协助会泽县在昆成立了全省首个县委驻昆党工委,设立了5个流动党支部联系点。
3、 开展创建,搭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搭建社区“四个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平台,即:设立一个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少数民族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发放一张少数民族服务联系卡和建立少数民族联络员制度;成立一个“少数民族之家”;成立一所少数民族文明公民学校。从2015年开始,我市有5个社区列为省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开展工作。
(三)示范引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昆明市以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建设工作为抓手,出台了《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成立了市、区两级领导小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分别成立街道民族工作进社区领导小组、社区民族工作协调小组和街道、社区少数民族联谊会,基本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民族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各界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建设工作格局。
围绕“组织领导好、民族关系好、贯彻政策好、宣传教育好、为民服务好、社容社貌好”“六个好”标准,牢牢把握“两个共同”主题,紧紧围绕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开展社区民族工作的重要载体,纳入社区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文明城市建设、综合社会管理、和谐社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取得良好效果。创建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民族团结进步真正进社区(24个)、学校(163所)、机关(100多家)、企业(2家)。
(四)妥善处置,积极化解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矛盾纠纷
1、 认真做好新疆在昆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省关于支援新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到昆务工经商服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新疆在昆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召开新疆维吾尔族群众到昆售卖哈密瓜问题研判会,促成市政府制定下发《关于对新疆维吾尔族同胞在昆占道售卖瓜果行为开展整治规范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涉及“哈密瓜”热点问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多次参与“哈密瓜”热点问题专题研究会议及清理整治工作,采取“引摊入市”等多种方式,妥善处置因“哈密瓜”问题引发的新疆籍维吾尔族同胞上访事件。新疆和田赴昆工作组赠予昆明市“以人为本、真情服务、民族团结、维汉同心”的锦旗。
2、 编制完善《昆明市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多次召开民族团结稳定形势分析研判会,认真分析研判了当前影响我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问题的7大特点及存在的5大问题,突出少数民族融入和权益保障两个关键点,大力深化全市民族团结稳定工作。
3、 狠抓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组织全市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民族团结稳定工作,遵循“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民族矛盾纠纷。2015年,共排查并化解出各类矛盾纠纷14件,涉及人数342人。
4、 做好大型活动的民族团结稳定工作。围绕在我市举办的南博会、农博会、旅交会等大型活动以及相关敏感节点,全面做好民族领域的安保维稳工作,确保未发生因民族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未发生因民族问题进京上访事件,未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的重大热点矛盾,始终保持团结稳定的总体态势。
四、 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作用未受到充分重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缺乏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依法行使自治权的意识不够强,对相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研究不透,主动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力度不够。甚至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民族工作部门的任务,依法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意识不强,缺乏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
(二)三个自治县的贫困面貌还未得到彻底改变,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有不断拉大的趋势。
(三)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主要是经济利益与资源纷争矛盾突出、历史遗留问题、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等。
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按照中央和省的民族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着力破解。
(一)加快示范区建设步伐。认真领会和自觉贯彻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省市委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的意见精神,切实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努力打造50个以上在全国有影响力、在全省有带动力、在全市有示范力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争当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火车头,到2020年,全面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二)持续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认真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定期开展民族团结工作形势研判,及时对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完善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最大限度、最大范围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处理好影响民族团结稳定的矛盾问题。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进一步创新形式、创新载体、创新手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民族法律法规进课堂、进社区、进村寨。
(三)实施差别化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加大对民族自治县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逐步提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建议免除禄劝、寻甸少数民族贫困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配套。加大民族地区产业园区建设扶持力度。持续推进自治地方产业园区建设,加大政策和项目扶持力度,壮大新型生态工业。
(四)加强城市和散居民族工作。建设具有昆明特色的十大城市少数民族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和改进城市少数民族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发挥社区贴近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强化社区对城市少数民族的服务功能,主城5区所辖社区全部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建立健全城市少数民族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少数民族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指导培训;建立健全城市少数民族法律援助体系,提高少数民族依法维权意识;建立健全城市少数民族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城市少数民族的文化需求和文化表达;建立健全城市民族经济服务体系,有关部门要从项目立项、网点规划、证照申领、投资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促进城市民族特色企业加快发展;建立健全城市少数民族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和鼓励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的养老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清真食品服务管理体系,促进清真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城市少数民族殡葬服务管理体系,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建设公益性回民公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法规体系,依法促进城市少数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散杂居地区民族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优先安排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民生扶持项目,优先实施贫困民族乡整村推进,维护散杂居民族地区民族团结大局,保持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五、 几点建议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自治地方对于国家开发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应得到的利益比例,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具体研究,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行政区域内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享有管理、保护、使用和收益权;对水利、电力、煤炭、天然气、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森林开发造成民族地区的农田淹没、水土流失、影响生存环境、移民搬迁及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应研究补偿机制并明确补偿方式、方法、比例和标准。提高民族自治地方水资源留成比例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留成比例,重视和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维护重大生态平衡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影响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二)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地方的减免税政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规定,对属于地方税需要减征或免征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执行有困难。根据云地税二字〔2002〕65号文件规定,定期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权限在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一直没有出台该项政策的实施细则,我市民族自治地方内资企业一直没有享受到该政策的照顾。建议对自治地方的减免税政策应当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