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7 月31 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 誓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 宪法宣誓的职务范围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
1、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2、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3、 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4、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5、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
1、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
2、 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3、 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 决定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任命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5、 决定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任命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 宪法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 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 宪法宣誓仪式的组织
宣誓仪式一般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颁发任命书后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后进行。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或者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 宣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市长、副市长的集体宣誓, 由市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单独宣誓。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
在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人选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任命并颁发任命书后进行。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宣誓 人中确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结 合颁发任命书仪式进行,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参照本工作程 序分别组织。
四、 宪法宣誓仪式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宣誓时应当着正装。
(二)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请宣誓人就位时,宣誓人走到宣誓台前,面向国旗或者国徽依次整齐排列。
(三)全体参会人员起立,奏唱国歌。
(四)宪法宣誓仪式采取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两种形式。
1、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者国徽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的姓名,即“宣誓人:XXX”。
2、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者国徽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 词诵读完毕后,自领誓人开始,各宣誓人依次逐一报出自己的姓名,即“宣誓人:XXX”。
(五)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后,宣誓人员分别向监誓人、相关与会见证人员鞠躬后依序退场。
五、 本工作程序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