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学锋带队对《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价工作。该条例于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法制委、城环委负责人,法规代表小组成员,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政府法制办、自来水公司相关负责人,晋宁区、富民县水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调研组实地调研水务收费大厅和第七自来水厂,并召开座谈会。会上,与会人员就《条例》的实施效果和执行情况、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汇报,并围绕今后如何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和研究。
赵学锋副主任指出:《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对我市的供水用水管理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切实保障了我市居民的用水安全,但由于该《条例》颁布施行多年,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如: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供水用水的覆盖面、处罚力度、政府配套办法与《条例》相互衔接等问题。赵学锋副主任就下一步贯彻执行《条例》方面对相关单位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要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加大执行力度;二是要开展相关执法检查工作,改正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三是要建立健全我市水务、住建、卫健委、城管综合执法、法制办等多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强调研,补充完善细则,为修订条例奠定基础;四是要加大对水质的监测力度,严把水质安全关,确保老百姓喝上安全、放心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