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8 月31 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 年4 月26 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和代表结构合理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依法向原选举单位书面提出辞去其市人大代表职务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的辞职,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和选举单位意愿、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市人大代表职务的, 须向原选举单位提出书面辞职。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
(一)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二)从昆明市调到省级机关或者其它单位工作的;
(三)由政党提名的市级所属单位领导、县(市)区县级领导,因工作变动或者调离原选举单位,新岗位不安排为代表职务人选的;
(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领导改任非领导职务或者调离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岗位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务的;
(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
(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政党提名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商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二)属于其它情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与党委组织部门沟通提出启动
代表辞职建议;
(三)应当辞去代表职务,本人不愿意辞职的,责令其辞职。
第七条 坚持谁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则由谁提出启动人大代表辞职相关程序的原则。属于市委提名或者管理干部的代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谈 话,代表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其他应当辞职代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 负责谈话,代表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须向原选举单位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写明辞职理由和请求事项,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由原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并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驻昆部队的市人大代表辞职,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其代表 资格终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 年5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