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4日机关党组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工作,推进党组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证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 2019年 4月 6 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的全面工作。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 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 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班子和各专工委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
(二) 研究部署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研究部署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三)研究机关“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是: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研究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 讨论决定机关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事项,机关干部职工的培训、晋升、调动、交流、挂职、考核、奖惩、退休、辞职、退职等事项;
(五)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一) 强化理论武装,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人大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二) 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大机关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讨论和决定基层党支部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三) 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机关纪律建设,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组和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四)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要求、符合市人大机关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六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党组会议制度: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一)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也可以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 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三) 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四)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 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事项必须由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六) 对属于重大问题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机关党组会议作出决定,而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
(七)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时,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态度,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召集人末位表态制;
(八)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党组会议由机关党委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审校后报书记或者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九)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指定专人督办、评估和反馈,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八条 党组应当遵守的组织原则:
(一) 党组及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三)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四)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五)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九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二) 民主生活会议题,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的要求,结合机关实际确定;
(三) 民主生活会日期和议题提前15天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委组织部并通知党组成员;
(四)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请假人员,需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请假人;
(五)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检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听取不同意见,诚恳接受批评;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交流,增强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议题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
(六) 民主生活会具体事宜由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负责。
第十条 党组成员参加党支部会议制度:
(一) 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自觉接受支部的教育、管理、监督;
(二) 党组成员编入一个自己所分管联系部门的党支部;
(三) 党组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所在支部的会议和活动,执行支部的决议和分配的任务,因故不能参加支部会议和活动的,应当向支部负责人请假。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
(一)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机关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任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市纪委派驻市人大纪检组副组长,市人大机关科级干部列席。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机关党委和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宣传处配合;
(二) 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每年不少于8次,每次集中学习1天,遇有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三) 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主要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党章和党纪党规等;
(四) 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学习,集中研讨一个主体,学习前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坚持自学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原则,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
(五) 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应当对常委会机关的理论学习起表率和推动作用;出席和列席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同志,要抓好分管联系部门(处、室)的学习,坚持一级抓一级,加强对全机关理论学习的组织、督促和检查,促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
(六)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在每年初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对学习内容和时间作出安排,理论学习中心组有关事宜由机关党委负责,并及时向市级机关工委报送学习计划和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党组设党组秘书一人,负责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党组文件的审查和报送,指导机关党委办公室做好党组会议、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等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市委巡察组的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
党组成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组成员违反条例规定,按照条例第七章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2019年9月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