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中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4-25 11:29

(2020年4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党组第67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好发挥中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的领导作用,不断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党的领导机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委负责。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自觉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争创一流、永不懈怠,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增强党组的活力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强化党内监督,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七)坚持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相统一,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 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 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要事项;

(五) 机关县处级干部任免、职级升降等事项;

(六) 机关党组提请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七) 机关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 机关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 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八条 党组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始终做到守责、负责、尽责。

党组书记应当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管党治党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机关党组、机关党委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健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效机制,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确保党中央和省、市委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党组坚持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扬党内民主,带头维护和增强班子团结。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抓好分管或者联系工作,同时加强相互间的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党组设党组秘书1人,负责党组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民主生活会等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以及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党组文件的报审。常委会办公室相关处室协助党组秘书工作。

第十三条 党组坚持和健全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向市委报告2次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是党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三重一大”事项、抓基层党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审议重要地方性法规案,以及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等方面问题,党组应当向市委专题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按程序报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十五条 党组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及其成员应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学习强化理论武装,提高政治站位,坚定理想信念,拓宽眼界思路,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组班子成员组成。党组书记是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中心组学习由党组书记或者副书记主持,中心组组成人员、非中共党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参加,同时根据学习主题可以扩大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其他干部职工。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根据党中央和省、市委要求确定。学习一般以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也可采取其他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学习研讨每年不少于8次,遇有重要内容及时安排学习。

第十六条 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应当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围绕中央和省、市委确定的会议主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组成员既要按照要求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和实际需要,也可以增开。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非中共党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列席,按规定邀请纪委监委、组织部相关同志到会指导。

民主生活会应当严格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形成查摆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并采取一定方式将会议召开情况、整改措施等向干部、群众通报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民主生活会由常委会秘书长牵头,党组秘书配合,办公室、机关党委共同做好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应该开展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凝聚共识、增进团结,并与分管或者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谈心,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第十八条 党组坚持完善调查研究制度:(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制度。党组成员要带头联系和走访所联系的人大代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

(二) 党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认真开展经济督查、巩固脱贫成效、河湖治理督察、联系企业和县(市)区等工作。

(三) 党组成员要积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工作,每位党组成员每年深入基层调研工作的时间原则不得少于2个月。

(四) 党组成员要通过调查研究,积极向党组提出有利于常委会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提出努力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九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协商,集体讨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在会前2日通知党组成员,提前准备会议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进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邀请非中共党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或者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党组集体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进行分解督办落实,及时反馈督查情况,确保党组决策落实。党组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牵头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党组报告。党组成员可以就党组交办的任务和分管联系工作召开办公会议,讨论协调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涉密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五章 廉洁自律


第二十六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党组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十九条 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照程序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监督和巡视,自觉接受纪委及其派驻机构监督,接受机关基层党组织、人大代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主动接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党组第69次会议通过的《中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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