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3 月15 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 作。
第四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或者处理意见。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
(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计划,拟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报告。
(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必要时提出审议报告。
(六)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和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就社会建设方面的情况进行视察、调研;组织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执法检查。
(七)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征询意见工作和对我市进行的有关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
(九)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举行。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必须全体委员过半数参加方可召开。委员如有特殊情况,需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八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研究、拟定和审议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听取有关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听取本级社会建设部 门的专题工作汇报;研究执法检查重大问题;传达上级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讨论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决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工作联系制度
第九条 本委员会应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广泛听取意见,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委员会应加强与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和部门的工作联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加强与市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互通情况,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加强与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其工作指导。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应加强与外地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联系,交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