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1 14:32


(2015 年10 月29 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 年6 月30 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完善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所作的市 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 改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市级预算执行和其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后,于每年12 月听取并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情况;特殊 情况需调整报告时限的,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第四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着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提出审计建议。

第五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及评价;

(二)结合整改工作完善制度情况;

(三)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整改详细清单;

(四)尚未整改的事项及原因;

(五)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六)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措施和时限;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市审计机关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 20 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 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市政府

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 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对报告作出评价,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查出问题清单,结合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内容,确定监督的突出问题和责任部门单位,对其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开展专项视察、检查或专项调查;

(三)依法组织专题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并推动专题询问常态化。

(四)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应当报送市委、抄送市政府。

(五)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涉及下级政府的,根据问题的性质等情况, 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监督。

(六)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责 任部门单位的报告。针对审计查出问题较多、整改任务较重、整改不到位、 屡审屡犯或者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被审计单位,经市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上作出说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接受 质询。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对预算、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在下一年度预算、决算草案研究意见、初步审查意 见和审查结果报告中,就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做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等,提出意见建议。在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将上年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及时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强化预算约束,增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工作,应当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提出相关议 案建议代表、相关专业领域代表参加。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代表提 出的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意见建议,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等部门建 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力、拒不整改、 屡审屡犯、整改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由有关机关或者主管部 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督查或约谈。对属于市人大常  委会任命的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在市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等配合下,提出跟踪监督工作方 案建议,方案应当包括跟踪监督问题、方式方法、结果运用等内容。按程序 报批后,组织开展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联合本级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 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单位专题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落实情况;

(二)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三)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四)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况。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数据资源,加强与审计机关相关信息共享,分析比对历年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内容信息,增强开展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力度,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布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整改责任,将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督查事项范围,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的决议、决定,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 的审议意见,并在6 个月内将落实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进一步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支出政策,优化年度预算安排,把审计  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完善财政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健全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制度,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市人民政府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应将其列入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大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信息的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 门单位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应当全文向社会公开;对未按要求公开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负督促整改责任。审计查出问 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做到应改尽改、按时 整改。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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