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6 月22 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好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在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法制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立法议案;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负责拟定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四)负责组织拟定由本委员会承担起草任务的法规草案;
(五)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修改情况报告、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
(六)负责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七)提前介入市人大各专(工)委负责的地方立法工作,为统一审议法 规草案做好前期准备;
(八)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开展立法评估工作,做好法规清理及汇编工作;
(九)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专家库、地方立法咨询服务基地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工作;
(十)接受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咨询;
(十一)做好全国、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下发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同时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名义,依法履行地方立法工作相关职责;
(十二)承办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法制委主任委员主持本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按照主任委员的分工做好分管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举行。
第六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委员会成员应当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法制委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请假。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时,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法制委举行委员会会议时,法制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涉及专门性问题时,还可 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和学者列席会议。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内容及有关材料,法制委办公 室应当提前三天送达委员会成员;临时决定需要立即召开的委员会会议, 难以送达的,应当向有关委员会成员说明情况。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可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经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当列入委员会的会议议程或工作日程。
第十条 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办公会议。委员会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会议主要处理法制委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召开日期和列席人员;
(二)决定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
(三)研究有关法制委的议案;
(四)研究和确定组织立法调查研究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本市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有关协调事项;
(六)研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事项;
(七)确定法制委统一审议前的法规草案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征求意见事项;
(八)研究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清理事项;
(九)研究法制委起草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文稿、本委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的工作报告;
(十)研究有关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咨询问题及其答复、处理意见;
(十一)研究法制委的组织、思想、业务和制度建设;
(十二)研究其他重要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法制委办公室、备案审查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按照法制委的安排和本工作规则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服务工作;
(二)承办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三)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组织的立法调研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具体组织法制委召开的立法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修改会等会 议,并做好会议意见的记录和收集工作;
(五)收集相关立法信息,开展调查研究,为法制委依法履行职责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组织起草法制委的文稿、有关会议材料的准备;
(七)负责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法律顾问、地方立法专家库等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工作;
(八)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联系;
(九)承办法制委负责的组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负责法制委的文件档案和物资管理等内务工作;
(十一)办理委员会的其他事项。备案审查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查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
(二)负责处理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意见、建议;
(三)负责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公众参与机制,组织公众参与备案审查工作;
(四)负责指导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五)负责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向省人大报备工作;
(六)负责省人大常委会、中共昆明市委转办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法制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备案审查处处长主持备案审查处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分类、分送市人大有 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初审,按规定向省人大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
第十四条 统一审议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前,法制委在广泛听取各有 关方面对该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后,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可以 会同市人大有关专(工)委、起草单位、市政府立法机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共同研究和修改法规草案。对进入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法规草案,在统一审议法规草案前,法制委应当组织召开法规草案的专家论证会,专门听取有关专家对法规草案的 修改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的调研活动、举行听证会等。
第十五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后进入二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法制委在收到一审委员会移交的法规草案、说明、审议意见报告、常 委会组成人员一审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材料后,委员会办公会应当及时研究 和布置如何为统一审议该法规草案做好有关基础工作。按照委员会办公会的布置,法制委办公室应当组织和落实好具体工作。
对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审议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法制委要提前进行工作准备。如绝大多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认为法规草案成熟,可以一次审议通过,法制委应当对该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表决稿,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当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对于主任会议决定进行第三次审议或者搁置的法规案,法制委应当会同一审委员会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做好第三次审议或者恢复审议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对法制委组织的立法调研和有关法规的清理,由法制委办公室草拟工作方案,报委员会办公会研究决定。按照委员会办公会的决定,法制委办公室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并草拟有关调研和法规清理的报告。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员会办公会研究决定,法制委可以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法制委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听取汇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对重要的工作情况,法制委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法制委应当加强与有关的市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市人大代表对本委的工作意见,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法制委应当加强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 接受其工作监督指导;加强与市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市政府 有关部门、本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外地城市人大法制部门的工作 联系,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工作意见,相互支持,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