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8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高预算监督实效, 发挥专家在预算审查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 市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建立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工委)负责对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的管理和预算审查咨询专家(以下简称咨询专家)的聘任、解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熟悉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从事财政、审计、财务(会计)、税务、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工作5 年以上,或具有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 咨询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由本人直接向预工委提出申请;
(三)财经委负责对专家人选进行审核,提出拟聘人选名单,提交财经委员会会议通过,确定聘任人选;
(四)咨询专家确定后,由财经委颁发聘书;
(五)调整咨询专家的方式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专家库由30 名咨询专家组成,咨询专家采用聘任制,聘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届期同步。
第七条 咨询专家应邀参与以下工作,并提出咨询意见:
(一)参与财政、审计、税收等财经方面立法的调研、论证等活动;
(二)对财政预算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对全市及本级预算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对预算执行的规范性、科学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对部门预算编制的调研,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对财政改革的相关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与预算审查监督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咨询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工作中涉及的业务资料、会议内容等负有保密义务;
(二)科学、客观、公正参与预算审查咨询工作;
(三)积极参与预算审查咨询工作,并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 咨询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咨询专家,由财经委会议审定后解聘。
第十条 预工委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咨询专家信息档案,并对咨询专家档案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二)向咨询专家提供预算审查相关材料;
(三)负责与咨询专家的联系,统计咨询专家参与咨询工作的情况,为实行对咨询专家的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四)负责邀请咨询专家出席会议或参加调研;
(五)办理专家库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设立专家库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专家库的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相关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支出,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经委、预工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