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6日机关党组第十四次会议讨论修订)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机关党组议事规则、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规范,结合人大机关实际,制定机关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一、 基本原则
(一) 积极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 机关党组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二、事项范围
机关党组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 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需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机关党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5.秘书长班子成员分工;
6.其他需要机关党组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决策;
(二) 干部管理:
1、 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对机关科级干部的提拔任用,职级晋升、公务员选调和录用、轮岗交流、岗位调整,以及后备干部的选拔确定;
2、 评选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及个人的确定;
3、 机关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确定;
4、 科级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或诫勉决定;
(三)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 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2、 各支出单位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支出,预算范围内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必须经集体讨论再出决定;
3、 调整预算资金用途或追加预算1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
4、 办公用品集中采购超一万元事项; 5、价值“万元国有资产购置与处置”;
6、 其他需要机关党组集体讨论和决定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三、主要程序
为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机关党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遵循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党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党组成员、秘书长班子成员、有关专(工)委主要领导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组集体讨论。
2.科级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人事部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工作意见,向常委会党组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征求意见、组织考察等必要程序,提交机关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选拔任用干部、轮岗交流,须事先征求党组成员拟选拔任用干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所在党支部书记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委和纪检部门意见。
3.涉及重大资金安排,有关部门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先报秘书长讨论研究在提交机关党组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机关党组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机关党组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党组成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机关党组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
2.在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党组成员还应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
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坚持末位发言制度,最后发表意见。
3.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4.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要,党组会对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
5.根据议题内容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可列席党组会。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决定后,由党组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党组会指定负责人。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确需变更的,应由党组重新作出决定。
四、 监督检查
(一) 机关党组贯彻机关“三重一大”事项的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接受监管。
(二) 党组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每年要将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
(三) 机关党组要围绕“三重一大”决策等加强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强化事项落实和跟踪监管。
(四) 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主要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