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代表团 王彦彦
一、 案由背景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现行的《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志愿服务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市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特别是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广大志愿者围绕文明建设、社区服务、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援等领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底,昆明市实名注册志愿者已达120余万人,服务团队4800余个,全市志愿者活跃度达67.7%。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为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本遵循,其他省市相继修订出台了志愿服务条例和系列志愿服务机制。与此同时,昆明志愿服务事业推进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管理体制有待健全。尽管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全面规定了志愿服务的管理体制、权益保障、促进措施,明确了志愿服务主管部门职能职责。但当前全市层面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指导文件为《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因出台时间早,无论从国家政策要求还是满足现实需要的角度都显滞后。缺乏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主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分工不明确,统筹不够、合力不足。
二是配套制度不够完善。2017年5月出台的《昆明市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昆明市志愿服务培训办法》、《昆明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等相关文件,宏观性指导较多,操作性不强,规定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具体,虽然推进了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服务记录等工作,但还欠缺志愿者保障和激励方面的有效政策和机制,制约了志愿服务工作发展。
三是权益保障不够到位。当前我市开展志愿服务的经费主要还是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且志愿服务工作的财政支出占政府公共财政分配的比例较低。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要有成本经费支撑,需为志愿者购买保险,保障志愿者必要的交通、餐饮,但目前我市没有统一的规定明确志愿者保障标准,甚至使得志愿者的权益保障无据可依。
四是激励动员不到位。目前全市很多街道社区已建立适用于各自区域的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制度或星级评定制度,但区域间差别大,激励方式单一,比如精神激励方面,一般只是单纯的给予一个称号,或者在集体场合的一次表扬。人数十分有限,对广大普通志愿者影响效果不明显。工作中不排除有的志愿服务组织者在激励兑换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激励制度缺乏规范性、长效性,全市层面需要一个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及操作规定。
二、 工作建议
一是推动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计划。建议市人大牵头,将《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纳入地方法规的修订计划,进一步推动我市志愿服务事业规范发展。立足维护志愿者权益,加强志愿者保障激励,组成视察组对强化权益保障情况、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促进措施等展开视察。并就异地执行情况学习考察,针对各地修订情况、实践经验做法以及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学习借鉴,增强法规修订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尽快修订《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条例,督促配套政策机制。
二是理顺志愿服务管理协调机制。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下,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志愿服务条例》要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共同推进志愿服务的良好局面。
三是健全志愿服务配套政策机制。目前全国层面及各省市均由志愿服务主管单位牵头制定志愿服务的相关政策制度、活动规划、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建议志愿服务工作统筹协调机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志愿服务工作行政管理机构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针对志愿服务激励保障等重点难点,研究制定出台我市关于志愿者交通餐饮补助、人身财产保险、人员培训提升等必要经费支出的统一标准规范,健全相关保障政策制度,让志愿服务保障有据可依;要减少“鼓励”“建议”“优先”“原则上”等执行难度大、弹性大的倡导性激励条款,明确志愿服务记录在公共服务领域(全市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景区景点、公共交通等)享受优惠或优待的具体激励举措内容,健全相关激励政策制度;要加大对志愿服务的经费投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聚焦专业志愿服务队伍、特色志愿服务项目,匹配供需,激励保障志愿服务针对性、实效性,持续增强发展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