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7年制定第一件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开始,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92件,废止17件,修订、修正、打包修改97件(次),全部立改废工作共计206件(次)。截至目前,昆明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75件,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昆明特点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近年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推进地方立法实践,以高质量立法努力开创昆明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制定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条例、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等,修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有效发挥了法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围绕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等条例,修订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燃气管理等条例,为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奠定法治基础。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清水海保护条例,修订城镇绿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条例,筑牢全市持续发展生态基础。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民办教育促进、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献血、学校安全等条例,为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作出制度安排。围绕民族文化传承和保护,加强对民族自治县民族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和禄劝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立法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立足完善创新立法机制,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地方立法工作公众意见表达、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规定,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反映人民诉求;健全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制定出台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意见,进一步强化市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和“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面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问题时能够更好地集中民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