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总体情况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目督办、昆明市人民政府目督办《关于督办2022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通知》要求,2022年,市法院收到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市人大代表建议5件,其中独办件3件(第151018号、第151055号、第151080号),主办件1件(第151114号),协办件1件(第151090号)。收件后,市法院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院目督办根据任务要求认真制定了实施方案,并结合市法院相关部门职责,对办理任务进行了立项分解督查,明确了督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采取多项措施保障建议的办理。深入开展调研,加强与建议人沟通交流,反复征求意见,认真组织面商,提出确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截至目前,4件独办、主办件已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结,办结类型为A类,代表对办理情况均表示满意,1件协办件也已按时限要求办结,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主办单位(市检察院),主办单位对市法院协助的协办意见表示满意。
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具体情况
(一)独办件办理情况
1.昆明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018号代表建议
针对王定龙代表提出的《关于法院上诉、申诉案件案卷材料移送、受理程序化、可视化的建议》,市法院组织相关部门及业务骨干研究,有三方面的措施。一是因云南省统建的通达海审判管理系统针对上诉节点只有在一审案件进行上诉登记移送时可以配置提醒,目前未能建立专门的对接短信平台,该功能暂时不能实现。根据云南省《关于印发法检系统三项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由省统一下达计划、统一审批管理、统一安排预算。如需解决因上诉、申诉案件流转过程规范性、节点性管理不足,当事人无渠道查询的问题,需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口业务部门提出增加系统相关节点提醒功能的需求,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安排云南省统建的通达海审判管理系统升级,同时申请建设对接短信平台。因系统升级需要投入资金,根据《昆明市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昆财行〔2016〕97号)文件规定,每年市级财政安排专项办理资金,用于补助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相关项目的推进和资金不足部分的补充,目前市法院已经向市人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该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二是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云南省诉讼无忧网或者通过手机登录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查询案件情况;对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可以登录全国法院涉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再审,系统接收材料审查立案后,可以即时查询到相关信息。三是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诉讼咨询、案件查询、联系法官、投诉建议等,该平台是省高院统建的诉讼服务热线平台,目的是为了更广泛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诉讼当事人及代理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
2.昆明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055号代表建议
针对李春光代表提出的《关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二审案件应开庭审理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目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了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可能进行重大改判的刑事二审案件均开庭审理外,二审期间辩方提交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及其他合议庭成员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亦开庭审理。经统计,市法院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比例约20%。目前,对于非法定必须开庭刑事案件扩大二审开庭率存在以下困难。一是因疫情防控要求,羁押在案的被告人、上诉人开庭均须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进行。目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收案数量与视频线路数量差距明显、矛盾突出,客观上排庭时间所需较长。二是因疫情防控需要,据了解目前看守所民警采取14+14方式轮换入所执行警务。由于大量提讯、会见、庭审等工作均需看守所警力配合。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及第三百九十七条,对于二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须由同级人民检察院阅卷后派员出庭,而大部分案件人民检察院阅卷后建议书面审理;故二审刑事案件扩大开庭审理比例也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支持配合。四是对于共同犯罪的刑事二审案件,其中部分被告人上诉,由于刑事二审为全面审查原则,对于上诉被告人一律开庭审理可能影响其他在押、未上诉被告人投监执行,从而可能影响未上诉被告人的减刑。五是经梳理,目前刑事二审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上诉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定罪均无异议,仅对刑期有异议;或部分上诉人为了留在看守所执行而提出上诉;经审理后大部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上述二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可能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不合理分配,不利于“难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审判质效要求。六是根据法律规定,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须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近年来,法院人少案多、法官助理不足、书记员流失矛盾突出。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昆明法院员额法官数量为全省员额法官的1/7,但收、结案数占全省法院1/3以上,且承办了省内大量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专案,故扩大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比例客观上存在压力。虽然存在以上困难,但市法院高度重视此问题,一直充分重视刑事案件审判中对被告人、上诉人、辩护人合法诉讼权利的保障。在下步工作中,拟从以下六方面加强工作。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将依法开展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提高到程序公正层面上。二是组织刑事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持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二审案件依法开庭审理。四是从工作流程上,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提出开庭审理申请,拟书面审理的,合议庭将及时与上诉人、辩护人沟通,阐明书面审理的原因及理由。五是承办法官在合议时,将刑事二审案件所采取的审理方式纳入合议流程,并在合议时向合议庭充分阐述理由。六是对于拟书面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加强对上诉人的提讯工作,全面了解上诉人上诉理由;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依法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
3.昆明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080号代表建议
针对李春光代表提出的《关于对案件受理费收取的建议》,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昆明市两级法院受理离婚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经调研,市法院及辖区14家基层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受理费,严格按照2007年4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执行。市法院制定《关于规范昆明市两级法院离婚案件受理费的通知》,通知内容:一是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是离婚案件判决不予离婚的,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将财产部分受理费予以退还,仅保留按件收取之受理费。第二方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涉买受人诉请出卖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费收取。经调研,昆明市辖区各基层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诉请出卖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费收取标准确有不同,一般来说,如当事人诉请内容为确权之诉,法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件收取诉讼费;如当事人诉请内容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则该诉请为给付之诉,属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取诉讼费。市法院制定《关于规范昆明市两级法院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受理费的通知》,通知内容:一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以诉讼请求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二是当事人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其诉讼请求为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应以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三是当事人仅提出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中一项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就另一项诉求提出过诉讼。如果当事人曾就另一项诉求提起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前一次诉讼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情况。如果前一次诉讼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本次诉讼应以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如果前一次诉讼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本次诉讼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四是当事人仅就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诉讼收费问题进行释明。
(二)主办件办理情况
昆明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114号代表建议
针对兰玲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昆明市营商司法环境的建议》,有四个方面问题。第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建议中“及时修订不适合新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的建议,因市法院并无立法权限,亦无法解释权,故无法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该条建议无法采纳。但是,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离不开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后,昆明市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出台了《昆明市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全面提升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等文件。为确保各项政策文件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市法院结合自身情况,立足司法审判,对标先进地区,并征求了市场主体的意见及诉求,先后制定出台了《市法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昆中法〔2020〕43号)》《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理破产质效行动方案(昆中法〔2020〕46号)》《市法院关于推动破产企业简易注销便利化实施方案(昆中法〔2020〕47号)》等文件,从多角度分析我市营商环境中司法环境尚存的问题,不断补足短板,缩小差距。第二方面,针对“伪造印章达不到3枚则不入罪”等司法现象组织开展专题研讨会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规定,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用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进行活动和承担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检索,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都未对本罪的入罪标准进行数量、金额等细化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裁量。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结果的,伪造一枚印章也可入罪。经查询裁判文书,我省(2021)云2530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2018)云01刑终312号刑事判决书、(2015)昆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就是伪造公司印章不足三枚就认定此罪的案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进一步凸显,为了更好平衡本地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市法院将不定期组织司法机关、执业律师、公司企业、自然人等相关人员,对某一时期内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讨,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向相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故该条建议能够采纳。第三方面,针对加强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的建议,市法院一直着力增强司法行政人员的执法水平培训,每年定期举办审判辅助人员的培训,主要针对执行员、司法行政处工作人员、司法警察等司法行政人员,重点提升为民服务的服务意识和辅助审判的业务能力。除此之外,市法院还积极参加省高院、市委政法委组织的政治轮训、云岭大讲堂、党员进党校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全面提升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确保所有人员都有培训和提升的机会。因专业培训工作市法院一直长期坚持,故该建议已经采纳。下步工作中,市法院将进一步发力,一是增强法官的法律知识储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工作,转变原有的培训方式,构建集中培训与巡回培训相结合的全员培训格局,着力解决培训覆盖面不均衡、少数法院人员得不到培训机会而有些人员重复培训的问题。把培训由理论研究型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着力提高法官审判、执行、调解等方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提升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定期组织一批思想政治坚定、理论功底扎实、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化解纠纷的资深法官开展实例点评、现场指导、现身说法等活动,进行传帮带,使干警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而又不是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上、同时,通过开展广泛精品案例研讨、法律文书评比、庭审观摩、审判业务专题讲座,不断提升法官驾驭庭审、判后答疑的能力。第四方面,有针对性的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阳光司法”“巡回法庭”等普法活动市法院一直持续开展,故该建议已经采纳。一是持续开展“阳光司法”“巡回法庭”等普法活动,让法庭审理走出法院、走进企业、走进社区,达到以案释法的宣传效果,增强民营企业及社会群众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积极主动的避免纠纷。二是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局的能动作用,邀请企业、机关、学校、实业单位等主体到法院旁听案件,以案释法,持续加强普法力度。三是推进信息化普法,扩宽普法维度。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广播电视等信息化平台,建成新发速递、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专项普法板块,让社会公众足不出户即可了解到相关法律及案例,从而规范自身的民事行为。下一步工作中,市法院还将做到,一是加大执行力度,不断完善企业债务法律环境。执行难是影响企业营商环境的重点环节,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市法院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被执行人,坚决限制高消费,绝不姑息。同时,还将限制消费令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同步公布,让“老赖”无处遁形。限制高消费的同时,系统将自动关联被执行人的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其他具备身份证明的证件,确保限制高消费的处罚措施能落到实处,而不是走走形式。此外,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现已关联公安部、中国银行、全国各商业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证监部门等多个部门,实现了信息共享、网上查询、冻结、扣划。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找范围覆盖全国,包括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确保“老赖”财产无处藏匿。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举对提升营商司法环境,优化企业债务环境效果显著。二是多元化解纠纷,助力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建设,运用云南司法信息网、微法院APP、“云解纷”等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立案、线上调解、网上提交材料等网络诉讼服务功能,同时建立社会力量与司法审判共同参与、整合和发展各种诉讼及非诉讼机制,逐渐形成一个由协商、调解、投诉处理、仲裁、法院委托调解、诉讼等不同程序所构成的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两个一站式”的建设,将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高效便捷化解民商事纠纷,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审判效率。此外,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与市法院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设立“昆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昆明法院分调裁审、多元解纷中心”,切实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助力提升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营商环境软实力。
(三)协办件办理情况
昆明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090号代表建议
针对李春光代表提出的《关于昆明各区(市、县)级人民检察院、法院优化辩护律师查询刑事案件情况的建议》,为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市法院积极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高效的服务,2013年诉讼服务中心正式成立,现已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实现电话与诉讼服务大厅实体服务的有效衔接。一是12368电话平台查询全市法院案件基本信息:可拨打12368热线,接通后律师代理人提供本人姓名、执业律所、执业证号等信息核实身份通过后,如需查询全市刑事案件基本信息,需再提供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即可查询到案号、立案日期、承办法官姓名、联系电话等基本案件信息。二是经对辖区各基层法院进行调研,绝大部分基层法院表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方式查询到刑事案件基本信息,但也有少数法院如晋宁法院、宜良法院表示只有提交委托手续后才可以查询,其原因在于涉及到当事人隐私以及办案工作保密需要等。三是目前,除刑事案件外,还可通过线上查询全市法院案件基本信息(如民事、行政案件),可登录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或者“一站式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律师平台”(https://lspt.court.gov.cn)网站,经过认证后即可实现在线查询案件基本信息等功能。四是对于刑事案件的查询,已通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律师平台以及在线服务平台对于一、二审代理人一致的可以进行网上阅卷,二审代理人不是一审代理人的,可向一审法院调阅一审纸质卷宗。今年以来,昆明两级法院将“全流程无纸化办案”作为重点工作开展,充分依托“平台+智能”建设,着力推进贯穿立案、送达、接待、调查、询问、调解、庭审、合议、裁判、结案、归档等环节的全流程、全要素无纸化模式,可实现线上立案(已开通)、查询案件信息(已开通)、签收法律文书(已开通),以及逐步开通阅卷、提交证据、开庭质证(年内实现)等多种无纸化案件办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