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昆明市晋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区人大代表的队伍建设,增强代表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促使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办法》共十二条,从代表履职评价的目的、意义、依据以及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流程、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对区人大代表的履职评价坚持依法履职、有效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反映、简便易行,突出激励、重视运用的原则。突出体现代表的政治性和先进性。明确代表必须站稳政治立场,依法履职尽责,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规定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其他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的,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差”等次。存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谋取个人利益等情形的,原则上不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均无口头或书面审议发言、没有参加统一组织的代表集中视察或专题调研、没有进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开展活动的,原则上不确定为“优秀”等次。
本次《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发挥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代表履职情况的作用,从而促使代表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应有作用,为晋宁经济社会转型高质量发展贡献代表智慧和力量。
供稿:晋宁区人大常委会
作者:孙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