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在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委主任 丁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委托向本次会议报告我市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执法检查的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安排,5月13-14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以马凤伦副主任为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在听取了市政府及市宗教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等相关部门汇报的基础上,深入五华、盘龙、禄劝、晋宁等区县的教堂、清真寺、道观、寺院实地查看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与管理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团体、宗教界代表人士和统战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并及时向市政府做了反馈。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认为,《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加强了对宗教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与指导,为维护昆明宗教和睦、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
1、 加强《条例》的学习培训,进一步规范对宗教事务管理与指导
《条例》颁布实施十年来,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条例》学习宣传纳入“五五”、“六五”普法计划,印发学习宣传材料,举办宗教法律法规政策专题培训班,对党政领导干部、宗教专兼干部、宗教场所管理人员、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培训。按照《条例》精神,制定了《昆明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在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推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场所教职人员身份、财务收支“四公开”及财务管理“一监督”工作,把宗教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了宗教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2、 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和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条例》贯彻落实的关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全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等五大宗教齐全。在市辖12个县、区和5个开发度假区中,有31个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576所,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1058人,信教群众48万余人,从检查情况看,我市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得到有效保障。二是落实宗教房产政策,优化宗教活动场所布点。近年来,落实归还了大量的宗教房产如真庆观、北京路天主教堂等。在此基础上,科学规范,严格审批,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布点和危房的除险加固,保障了宗教活动有序健康的开展。三是关心重视教职人员队伍建设,选拔培养了一批爱国爱教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立了市级领导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制度,安排了宗教界代表人士共92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3、 加强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努力提升宗教服务社会的水平与能力
为加强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一是开展和谐寺观教堂的创建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开展爱国主义及法制教育,设立人民调解处,调解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全市有9个宗教活动场所和4名宗教界人士被中央统战部和国家宗教局评为先进集体和个人;二是督促宗教团体下基层、进场所,解决基层宗教团体和场所存在困难及问题,加强对基层教务工作指导,提高基层教职人员的业务水平;三是发挥我市宗教界在扶危济困、公益慈善及环保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和作用,引导宗教界带领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现代新昆明建设,促进宗教更好的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四是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和场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民主办教模式;五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筑牢抵触境外宗教渗透的防线。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为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和控制提供了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