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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专项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5-10-28 09:58

一是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的能力进一步增强。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共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136011件,提出纠正5808件。依法对不符合条件的“三类罪犯”建议收监执行87人,如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广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原行长江南云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被监管机关及时采纳。共派员出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534件,如2013年依法派员出庭对职务犯罪罪犯曹龙减刑一案实施法律监督,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对罪犯曹龙暂缓减刑,得到高检院领导批示肯定。201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公布后,市县两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行动,对执行机关移送的特赦罪犯有关材料,及时审查并提出检察意见,依法办理特赦案件。

二是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的举措进一步完善。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共检察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744件,书面提出纠正违法744件,均已全部纠正;认真履行羁押期限监督职责,依法对看守所发出提示催办20820份,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597人,确保全市无超期羁押案件发生;在全市16个看守所全面推行“一二三四五六七”工作法,围绕监管安全一条生命线,紧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两条主干线,抓好教育、管理、规范三条基本线,警惕牢头狱霸、打骂体罚、跑风漏气、超期羁押四条高压线,坚持“五必问”,落实“六必谈”,践行“七必查”。深入开展安全防范检察6923次,发现隐患557件,提出纠正579件,防止事故发生38起,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25件,积极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

三是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力度进一步加大。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依法开展监管场所死亡事件审查调查以及相关处理工作304件,非正常死亡11件,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并在处置过程中初步形成“人权保障用证据支撑、过度维权用证据平息、侵权用证据指控”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如2011年11月成功处置昆明监狱服刑人员田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力地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形象和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探索开展新增业务,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272件272人,变更建议均被办案机关采纳;逐步建立死刑犯临刑会见家属的“三三制度”,充分保障死刑犯合法权益,依法对湄公河案件和“3.01”暴恐案件进行了死刑执行临场监督。严格落实约见、谈话制度,约见被监管人员3667人次,谈话11912人次,开展集体教育1360次44662人。通过谈话约见依法办理控告申诉案件573件;全面加强监管场所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管理,如严格督促落实刑事被执行人员每天八小时工作、每周五天劳动教育、一天课堂教育、一天休息的“8511”制度,严防超时超体力劳动等侵权现象的发生。

(三)盯关键抓重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效果更加突出

坚持全面监督与突出重点相结合,运用好监督与办案两个拳头,统筹好日常检察与专项检察的关系,构建好派驻检察与巡视巡回检察“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切实增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效。

一是紧盯关键点,着力推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始终将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以办案促监督。2011年以来共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21件23人。在办案过程中,高度重视以案找案、深挖细查,力争达到“破一案、带一串、端一窝”的效果。如2012年查办了宜良县看守所原所长杨泉诚等8人受贿、行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窝案,被高检院评选为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首届“十大精品案件”,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荣立集体二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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